山东强化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监管:全省大评级,Ⅲ级不得再融资
泰山财经记者 长风
泰山财经记者获悉,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近日印发《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简称“《办法》”),就进一步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发展作出部署,本着“规范一批,清理一批,转型一批”的原则,推动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转型。
据了解,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此次出台《办法》,主要目的是为引导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合规经营,实现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分类监管和风险识别,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健康发展。获得业务许可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参加分类评级。
泰山财经记者从中共山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截至今年6月末,山东省取得业务许可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共有216家,注册资本240.12亿元,年内累计投资267.91亿元,投资余额396.71亿元。
《办法》中规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指标包括公司治理、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监管评价等六个方面,评级结果共分Ⅰ、Ⅱ、Ⅲ、Ⅳ、Ⅴ五个等级。未按照非现场监管要求使用地方金融组织统一监管平台的,最高评为Ⅳ级。
这五个等级中,Ⅰ级为机构经营较合规,具备风险管理能力,整体发展稳健;Ⅱ级为机构经营基本合规,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整体发展较稳健;Ⅲ级为机构经营合规性一般、风险管理能力一般、整体发展能力一般;Ⅳ级为公司在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整体发展能力较弱;Ⅴ级为机构在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不具备可持续发展性。
《办法》中表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要坚持全面与重点相结合,注重对Ⅲ级及以下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分类处置;要坚持减量与增质相结合,逐步压缩机构存量和业务存量,实现机构和业务“双降”。对“失联”“空壳”、风险问题频发或实际停业的机构“能清尽清”。
泰山财经记者注意到,《办法》规定,Ⅲ级公司依法不得新增融资;Ⅳ级公司依法不得新增业务。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推动依法调整董监高有关人员,视情推动其重组或退出;Ⅴ级公司加大处置力度,对“失联”“空壳”、严重违法违规、不服从监管的机构,综合施策“应退尽退”。
此外《办法》中要求,存在以下11种行为应直接评定为Ⅴ级,包括:非法集资或参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的;股东入股资金为非自有资金,存在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委托或债务资金入股的情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公司不能正常运行或严重损害相关方合法利益的;抽逃注册资本;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的;被认定为“失联”或“空壳”公司的;拒绝、阻碍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未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或者向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擅自变更重大事项或未经批准开展相关业务的;无故不参加分类评级的;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的;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据了解,分类评级工作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一次,评价期为上一个会计年度,可根据监管周期、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配置情况作适当调整。分类评级工作由自评、初审、复审、审定等环节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