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认定一致行动关系企图规避监管?胜科纳米披露准确性遭质疑
泰山财经记者 赵家豪
近日,胜科纳米回复了深交所的第二轮问询。
在首轮问询中,针对部分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却未认定为一致行动人,交易所质疑其存在借此规避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监管要求的问题,在二轮问询中交易所再次就此发问质疑。
或许是迫于监管压力,上述股东也最终采取措施进行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
在胜科纳米的股东名单中,苏纳同合、同合智芯分别持有发行人4.82%、0.30%的股份,二者持股比例合计达5.12%。
公开资料显示,同合智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苏州纳川半导体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纳川半导体”),苏纳同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苏州纳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投资”),纳川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和纳川半导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王金鑫,且苏纳同合、同合智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均为王金鑫。
也就是说,苏纳同合、同合智芯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第(三)项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推定要件,但是在第一轮问询中,胜科纳米却回应表示上述情况并不会导致苏纳同合、同合智芯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胜科纳米解释称,虽然苏纳同合与同合智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受王金鑫同一控制的情形,但纳川投资与纳川半导体并不能对苏纳同合、同合智芯的对外投资事宜独立形成投资决策,王金鑫任职情况亦不会对苏纳同合与同合智芯的投资决策产生控制或重大影响;苏纳同合与同合智芯的投资决策相互独立,不构成一致行动。
此外,股东毅达服务业、毅达宁海、毅达苏州三家机构也存在类似情况,三家机构分别持有发行人1.2832%、0.6416%、0.6416%的股份,合计持有2.5664%股份。
值得注意的是,毅达服务业、毅达宁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系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毅达”),毅达苏州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苏州毅达汇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毅达汇智”),毅达汇智和南京毅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系西藏爱达汇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爱达”)。
除共同投资发行人外,毅达宁海、毅达苏州共同投资了联仕新材料(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6315%、1.8036%)、 艺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2.77%、3.01%)、南京市智凌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2.4094%、2.4094%)、江苏邦融微电子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 2.3359%、2.3359%)。
虽然毅达服务业与毅达苏州、毅达宁海之间符合《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推定要件,但是胜科纳米仍解释称上述三家机构独自行使股东权利、决策互相独立,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不过,对于胜科纳米的辩解,交易所似乎并不认可,在第二轮问询中该问题再次被质疑。或许是迫于监管压力,胜科纳米最终服软。
2024年4月份,毅达服务业、毅达宁海、毅达苏州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确认函》,2024年8月份,苏纳同合、同合智芯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确认函》。
胜科纳米主要从事电子及半导体芯片分析,提供材料分析、失效分析和可靠性分析等高端检测和方案解决咨询服务。
2021年—2023年及2024年上半年,胜科纳米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68亿元、2.87亿元、3.94亿元和1.8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