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间融资机构试点瞄准县区 可设服务机构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按照该意见,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条件自主决定进度。其中,如果条件成熟,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可在各县(市、区)分别设立1家机构。
该意见中提到,在原试点工作基础上,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在全省逐步推开。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等条件自主决定进度。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各设区市既可在全市范围统一部署推开,也可先期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如条件成熟,可在各县(市、区)分别设立1家机构。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方案已获省批复的县(市、区),可享受设区市设立民间融资机构的政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意见》还规定了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条件与经营规范。其中包括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民间融资机构的注册登记与备案三类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规范。
同时,省政府还规定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民间融资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收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驻地国家金融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李兆辉)
责任编辑:王丽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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