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并购贷款“松绑”:期限延长至7年 占比达60%
昨日(3月1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为完善企业兼并重组金融服务,银监会对2008年出台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近日正式发布。
记者注意到,此次《指引》的修订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包括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
工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刘金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原来的《指引》对并购贷款有担保强制性规定,此次修订将其改为原则性规定,给企业很宽松的条件,利于企业并购交易。
主要调整贷款期限等三方面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结构调整逐步深入,企业兼并重组也日趋活跃。
数据显示,截至去年9月底,我国并购贷款余额4136亿元,比年初增长34%,不良率为0.25%左右。
记者注意到,《指引》修订以优化并购融资服务为核心的基础,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提升并购贷款服务水平。
一是适度延长并购贷款期限。银监会表示,因不同并购项目投资回报期各不相同,部分并购项目整合较复杂,产生协同效应时间较长,因而修订时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更符合并购交易实际情况。
二是适度提高并购贷款比例。考虑到银行贷款是并购交易的重要融资渠道,在当前并购交易迅速发展的形势下,为合理满足兼并重组融资需求,此次修订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从50%提至60%。
三是适度调整并购贷款担保要求。此次修订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同时删除了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种类贷款的要求,允许商业银行在防范并购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并购项目风险状况、并购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条件。
刘金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之前的《指引》对并购贷款有担保强制性规定,要求必须要有担保且高于一般贷款,实际上企业在并购交易过程中,为了并购交易需要拿出集团很多资源作为担保,这影响了集团其他的业务发展,企业经常提出希望担保适当放宽,而且企业在一些银行享受信用贷款的条件,信用记录也非常良好,此次修订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改为原则性规定,可以说是给企业很宽松的条件,将对企业并购交易带来好处。
监管部门要求防范虚假并购
银监会表示,企业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指引》的修订,有利于商业银行完善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
同时,《指引》要求坚持完善金融服务和加强风险防控并举的思路,在适当调整并购贷款条件的同时,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并购贷款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具体来说,一是加强防控财务杠杆风险。根据并购双方经营和财务状况、并购融资方式和金额等情况,合理测算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所支持的并购项目的财务杠杆率,确保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
二是加强防范虚假并购行为。加强贷前调查,核实并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并购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加强对贷款资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做好资金流向监控,防范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并购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
三是加强完善并购贷款统计制度。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并购贷款统计制度,做好并购贷款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某银行人士表示,产能过剩这块,其实是中国经济30多年改革积累的优势,并购贷款对国内过剩产能之间的并购重组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并购贷款业务作为一个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非常高的业务,在银行业务中的占比并不高。例如,有数据显示,截至今年2月底,国开行的并购贷款为643亿余额,仅占整个贷款的0.8%。而并购贷款和其他品种一样,有利息收入,并购贷款算作商业银行的一个品种,投资银行部为企业提供并购服务,按照国际案例也会收取顾问费用。
同时,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对商业银行也有一定的准入门槛:如要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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