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支行行长领刑5年
导报讯(记者 王伟 通讯员 刘科 王继学)日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放贷案。
2012年初,某股份银行收到山东省无棣县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该行某支行的传票,这才发现该行某支行行长孔某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遂报案。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孔某在上述股份银行某支行担任行长期间,2008年9月,因部分贷款人无法归还在济南某商业银行某支行(某股份银行某支行的前身)的贷款,便将位于济南市泉城路上两个楼层的房产抵偿贷款。为了处理这些房产,济南某商业银行某支行与山东A公司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将上述房产以5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负责人为李某光的山东A公司,但房产证办在了负责人同样也是李某光的另一公司名下。李某光为了支付购房款,以其负责的山东A公司的名义申请在某股份银行某支行办理承兑汇票。
2009年2月,孔某在明知李某光为法人代表的山东A公司贸易合同系伪造、收款人系虚构、保证金系高息借款的情况下,违规为其出具了8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经多次资金拆借,于同年5月将上述承兑汇票款归还。
2009年8月,孔某在担任某股份银行某支行行长期间,明知李某光任法人代表的山东A公司虚构贷款用途,且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均系伪造的情况下违规向其发放贷款1500万元,期限为一年。该笔贷款于2012年4月5日方才还清。
济南历下法院本案审判长王宪林表示,本案的发生有没有给银行、社会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孔某存在自首和立功情节,可否判处缓刑等成为焦点。
经查,本案所涉及的两起犯罪事实,虽然本身没有直接给其所在银行造成损失,但孔某为了归还涉案资金而不停地拆借资金,在拆借资金的过程中,某股份银行也因孔某被卷入其中。孔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依照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孔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孔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济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