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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昌汇财不认可仲裁裁决赔付金额 起诉法院依然被判赔4.7万

2019-04-24 21:15: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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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424日讯(记者 杨永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文书显示,北京恒昌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恒昌汇财或公司)拒绝向其前雇员支付仲裁裁定的赔偿金额,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恒昌汇财依然被判履行赔付义务。 

  张某某于2016524日入职恒昌汇财。201873日,恒昌汇财向张某某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因考核期内业绩未达标,公司依据《业务人员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办法》(20183月版)相关规定决定于201872日解除与张某某劳动合同。 

  后张某某就其与恒昌汇财之间的劳动争议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顺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其时,顺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8]4023-2号裁决裁定,恒昌汇财支付张某某2016524日至201872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087.48元。 

  上述裁定作出后,恒昌汇财不服,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恒昌汇财主张,张某某连续四个月未达到本职级考核业绩,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相关规定,故无需向张某某支付赔偿金。张某某则辩称,恒昌汇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恒昌汇财提交了员工晋升核定表、员工业绩承诺&绩效考核表、张某某劳动合同解除前四个月业绩完成情况、《业务人员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培训会议签到表、《业务人员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办法》(201831日起执行)、管理制度阅知书、恒昌十大禁令、微信截图予以佐证。 

  其中,员工晋升核定表显示张某某20181月完成绩效375万元。员工业绩承诺&绩效考核表在绩效承诺栏显示每月完成任务150万元,有张某某签字。公司自行统计的张某某劳动合同解除前四个月业绩完成情况显示,张某某20182月至5月期间每月业绩均未达标。《业务人员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培训会议签到表有张某某的签字。 

  《业务人员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办法》(201831日起执行)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考核期内月均绩效业绩达到当前所处职级对应的月度绩效业绩标准,予以维持;未能达到现职级的考核标准的,则次月首日降至所达到的考核标准所对应的职级;低于业务代表人员最低职级考核标准80%的,予以辞退。 

  张某某认可员工晋升核定表、员工业绩承诺&绩效考核表、《业务人员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培训会议签到表、管理制度阅知书、恒昌十大禁令中均是本人签字,但表示签署员工业绩承诺&绩效考核表时是空白的,《业务人员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培训会议签到表签订时标题空白。 

  同时,张某某不认可劳动合同解除前四个月业绩完成情况,因是公司单方制作的,也不认可《业务人员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办法》(201831日起执行),并主张该办法已经失效,实际执行的是201861日版本。 

  法院认为,恒昌汇财提交的张某某劳动合同解除前四个月业绩完成情况为公司自行统计,在张某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法院难以采信。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恒昌汇财以张某某未完成任务指标为由即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其应当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最终判定恒昌汇财支付赔偿金47087.48元。 

责任编辑:编辑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