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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邮储银行劳动争议马拉松续:银行缘何一直未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07-30 14:1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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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7月30日讯(记者 徐坤 张润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宣判后10年之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下称邮储银行青岛分行)为何依然不与该行员工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日前,鲁网以《一场旷日持久的劳动争议马拉松:青岛邮储银行前员工因合同与薪酬维权超10年》为题,报道了陈某与邮储银行青岛分行的劳动纠纷。据了解,陈某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法律诉讼的一项主要主张,即为要求邮储银行青岛分行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记者从与该案有关的法院判决文书法院查明的事实中了解到,2008年7月18日,陈某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青岛市邮政局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行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费、并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08年9月3日作出裁决书,驳回了陈某的仲裁请求。 

  为此,陈某又先后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均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终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0年12月23日,该院作出(2010)鲁民提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陈某在青岛市邮政局工作已达十年以上,符合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遂判决撤销了原判决书,判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行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事实上,记者从最新的裁判文书中了解到,双方至今没有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鲁网此前报道,日前,陈某状告邮储银行青岛分行,主张2016年7月至2019年工资薪酬一案获得二审宣判。记者从相关判决文书中了解到,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了一审法院的有关判决,判定邮储银行青岛分行按照青岛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陈某主张的工资,而此前的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定的支付标准低于其主张期间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上诉主张2016年7月至2019年工资薪酬的案件是陈某与邮储银行青岛分行诉讼中最新的一则,在此之前,陈某还曾多次将邮储银行青岛分行诉讼至法院,并主张相应阶段期间的工资。据该最新诉讼判决文书中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至今没有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问题,相关法院判决中的认定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邮储银行青岛分行应自2011年1月3日(即山东省高院判定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日期)起向陈某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又根据该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应视为自2012年1月3日起陈某与邮储银行青岛分行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观该案,邮储银行青岛分行为什么不与满足相关规定的陈某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山东省高院对此作出判决后依然没有履行与陈某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呢? 

  记者就此电话联系到邮储银行青岛分行办公室了解详细情况,该行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不了解具体情况,须向该行人力资源部门了解情况后答复记者。但截至发稿,记者没有收到来自邮储银行青岛分行工作人员的回复。 

责任编辑:徐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