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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银行法律途径追索9100万贴现款,收回4800万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08-17 16:0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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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8月17日讯(记者 张润邦)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海银行)向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黄金交易中心)及关联担保方等主张近亿元贴现款和128万元律师费。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裁定文书中了解到,该案缘起于蓝海银行与北京黄金交易中心的一起合同纠纷。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威海市中院)此前已就该案作出了(2018)鲁10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2018)鲁10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判令:北京黄金交易中心、中能(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偿还蓝海银行贴现款91381944.44元及利息;北京黄金交易中心、中能(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蓝海银行支付律师服务费128万元;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黄金交易中心上述债务及在号码为230210001***4943453的汇票贴现业务中对蓝海银行的债务在最高额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山东泰安龙曦酒店有限公司对北京黄金交易中心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蓝海银行在上述债权及在号码为230210001***4943453的汇票贴现业务中享有的债权范围内,就上海诣乐贸易有限公司在收购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中形成的应收账款或其权益对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同时判令,案件受理费5080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13091元,由北京黄金交易中心、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中能(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泰安龙曦酒店有限公司、上海诣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此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相关义务,经申请人蓝海银行申请,威海市中院于2020年1月15日对该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威海市中院向上述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上述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 

  据执行裁定,2020年1月16日,威海市中院经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等金钱财产可供执行、扣划。经查,该案在诉讼阶段已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泰安龙曦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四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已对上述不动产依法拍卖并成交,威海市中院依法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取拍卖款48167743.32并向蓝海银行支付48052175.32元,收取执行费115568元。威海市中院表示,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尚有部分拍卖款因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需要审查暂未分配,该院将根据分配情况依法提取。 

  另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2020)苏0509破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以(2020)苏0509破2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管理人,威海市中院依管理人申请,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2020年5月18日,威海市中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蓝海银行向该院出具书面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 

  威海市中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院裁定,终结(2018)鲁10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责任编辑:杨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