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将提高至不低于50%
泰山财经记者 胡明政
金融监管总局最近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主要对准入标准、业务分类监管、公司治理监管、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首先,在准入标准方面,《办法》提高了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同时加强了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并提高了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此举旨在促进消费金融公司更好地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其次,在业务分类监管方面,《办法》取消了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以及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第三,在公司治理监管方面,《办法》全面贯彻了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其四,关于风险管理,《办法》明确了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最后,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些修订的内容将有助于规范和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吴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