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发声澄清"李鬼"广告 媒体曾揭背后贴牌乱象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9日讯(记者 刘潇潇)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1月7日发布声明称,近期部分媒体大量播放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广告,涉嫌虚假宣传,茅台集团提醒有关机构立即停播虚假广告,否则将追究侵权责任。但中国经济网记者发现,有媒体在2014年曾针对茅台“打假”事件发文,直指虚假广告背后浮现的实际是高端白酒的“贴牌乱象”。
茅台集团在声明中称,一段时间以来,部分电视台及相关广播电台、报刊、网络媒体等机构大量播放假冒“贵州茅台酒”广告,误导消费者错以为其推销产品是“贵州茅台酒”,涉嫌虚假宣传。
“这些广告,安排表演者伪称‘茅台集团营销经理’等身份,从历史、政治、文化渊源等方面入手,强调其产品是‘茅台集团某某酒’、‘茅台某某酒’,其品质不逊色于‘贵州茅台酒’,或称之为‘茅台原浆酒’。更有甚者,直接称其产品为‘茅台酒’。”声明中对于虚假广告做出了如上描述。
茅台集团强调,上述广告假借“茅台集团”的名义,利用广大消费者对“贵州茅台酒”品质、声誉的信任,非法使用声明人享有盛誉的“贵州茅台”和“茅台”的商标称号推销其产品,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影响恶劣。
然而记者经查询发现,有媒体曾于2014年4月发文,指出茅台维权“假酒”一事并非是真正的“打假”行为,其背后浮现出来的实际是贴牌模式导致的低价促销乱象。
2014年4月10日,茅台集团曾发布声明,称全国各地有关报刊、电台、电视台和网络媒体上,出现以“贵州茅台集团”名义或假冒集团及旗下各子公司产品的虚假广告,假借“茅台”、“贵州茅台”商标为幌子促销产品,严重误导消费者。其公告内容与本次声明十分相似。
4月16日,北京商报刊登了《茅台虚假广告背后的贴牌乱象》一文。文中显示,有茅台相关负责人曾对记者称,虚假广告中销售的“要么是确确实实的假酒,要么就是当地经销商的自发行为,也不排除是茅台子公司的自发行为”,但“肯定不是茅台股份公司行为”。
而后,文章援引白酒业内人士的观点,指出虚假广告出现的根本原因实为目前我国白酒行业的贴牌模式泛滥,贴牌产品逐年增加,使得生产商和贴牌商均能获利,因此众多白酒企业对贴牌“趋之若鹜”。深圳世界观品牌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谢一颖指出,茅台的贴牌产品一般都是茅台保健酒公司和茅台技术开发公司等子公司所生产,随着贴牌升级,贴牌商大胆销售所谓的“茅台酒”,并以低价促销的形式吸引眼球。
对于茅台的“打假”行为,另一位大型白酒经销商负责人更对记者指出,此举实为“贼喊捉贼”。“完全可以摒弃‘假酒’的说法了,在电台和电视台这种公开场合卖的不可能是假酒,肯定是茅台授权使用商标的,但商标授权中间具体倒卖过多少环节就不明晰了。”
文章中指出,虽然可获取丰厚的利润,但贴牌模式对于酒厂同样充满风险。“酒厂追求品牌价值最优化,在达到业绩目的后,会选择隔离贴牌商,而贴牌商追求短期利润,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这样无疑削弱酒厂的品牌力。”
同时,文章也指出,无论虚假广告是源于经销商的自发行为、贴牌产品导致低价促销乱象还是茅台口中的“假酒”,“最终如何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是目前各酒企需要做的。”
针对媒体是否为虚假广告“充当帮凶”的问题,文中援引法律界人士的观点指出,如果广告中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那么播放、登载广告的相关媒体应付连带责任,如果没有涉及虚假宣传,就不算违规。
附: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部分媒体播放或登载假冒“贵州茅台酒”虚假广告的公开声明
一段时间以来,广东卫视名酒汇栏目,安徽电视台综艺频道、经济生活频道,湖北电视台风尚购物频道,郑州电视台电视剧频道、欢腾购物频道、政法频道、妇女儿童频道及相关广播电台、报刊、网络媒体等机构大量播放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广告,误导消费者错以为其推销产品是“贵州茅台酒”,涉嫌虚假宣传。
这些广告,安排表演者伪称“茅台集团营销经理”等身份,从历史、政治、文化渊源等方面入手,强调其产品是“茅台集团某某酒”、“茅台某某酒”,其品质不逊色于“贵州茅台酒”,或称之为“茅台原浆酒”。更有甚者,直接称其产品为“茅台酒”。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我司声明,这些广告所宣传的产品,与“贵州茅台酒”存在本质区别。上述广告,假借“茅台集团”的名义,利用广大消费者对“贵州茅台酒”品质、声誉的信任,非法使用声明人享有盛誉的“贵州茅台”和“茅台”的商标称号推销其产品,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影响恶劣。此类行为,不但严重伤害了“贵州茅台酒”的形象和声誉、侵犯了声明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集团名称专用权,更侵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声明人强调,“贵州茅台”、“茅台”等商标,系声明人的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声明人已将上述商标依法许可给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茅台股份”)独占使用。未经茅台股份许可,任何第三方不得擅自使用。2014-2015年度,茅台股份仅授权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贵州卫视、湖北综合频道、上海东方卫视、深圳卫视、遵义经济综合频道等7家电视台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贵州人民广播电台、贵州旅游广播电台等3家广播电台投放过宣传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的广告。此外,声明人和茅台股份2014年度未在其他电视台或广播电台投放过相应广告。此外,“茅台集团”是企业集团名称,依法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允许以其直接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如“茅台集团某某酒”等类似产品名称。
对前述广告行为,声明人公开声明如下:
一、前述广告未获得声明人的授权,涉嫌虚假宣传。我司提醒相关机构立即停播相应广告,并及时联系声明人磋商善后事宜。否则,声明人将依法采取有效手段,追究相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侵权责任。此举,不仅事关贵州茅台的声誉,也有涉相关法律的尊严。我司期望各界理解我们的立场,支持我们为澄清事实、净化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所采取的正当举措。
二、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贵州茅台酒”时需仔细甄别,留意外包装盒和酒瓶上应含有醒目的“贵州茅台酒”字样,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有前述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或推销,请积极向声明人咨询或提供线索。如已受广告误导造成经济损失的,请注意保留证据,可向消费监管机关投诉举报,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若有必要,声明人将提供适当的协助或支持。
三、未经声明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能将“贵州茅台”、“茅台”等商标使用于其产品的生产、包装、销售、宣传等关联环节。对侵犯声明人商标专用权和擅自使用“茅台集团”名称的不法行为,声明人将依法严格追究侵权责任。
特此声明!
联系电话:0851-22385424,传真:0851-22385464。
声明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