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亲情往来也需“留痕”
近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精准适用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系被告李某的母亲,李某与另一被告徐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3年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经营宠物店,徐某自2021年9月至2023年5月多次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婆婆谢某借款。谢某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方式累计转款82万元。宠物店于2023年4月停业,双方离婚时未对该笔债务作出处理。此后,谢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二被告诉至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共同偿还借款70万元,自愿放弃12万元。庭审中,被告李某认可借款事实;被告徐某则辩称款项系赠与,且离婚协议已载明“无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提出部分债权已超诉讼时效。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内容,以及二被告之间对借款金额的确认,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明确借贷合意。案涉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宠物店,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因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定时效。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徐某共同偿还原告谢某借款本金70万元。
法官提醒
父母向子女转账若属借贷,应明确意思表示,保留借条、转账凭证及沟通记录,避免被误认为赠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即使未共同签字,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应及时主张权利,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贷,虽可随时催要,但仍需注意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防止因怠于主张而影响债权实现。(李甜甜)
责任编辑:赵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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