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浦城法院:容留他人吸食“上头电子烟”,构成犯罪
近年来,不法分子将依托咪酯添加进电子烟油,包装成所谓的“上头电子烟”,并假借“安全上头”“合法替烟”等虚假噱头诱导青少年吸食,社会危害性极大。
依托咪酯已被国家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实行严格管制,非法吸食、持有、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均属于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容留他人吸食此类“上头电子烟”同样涉嫌犯罪。
此前,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在查处一起吸毒案中发现被告人黄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线索,后县公安局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立案侦查。经查实,黄某在浦城县多个地点,多次为他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提供场所。归案后,黄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认罚。
浦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多次为他人吸食依托咪酯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曾因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被多次判处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浦城法院法官提醒,生活中,不少人对“容留他人吸毒”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有主动邀请、组织他人吸毒才会触犯刑法。事实上,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主动提供还是默许放任,只要明知他人在自己管理、控制的场所内吸毒而未加制止,都可能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切莫因讲“义气”、顾情面或法律意识不足,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最终不仅害了他人,也毁了自己。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禁毒宣传、人人有责。浦城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如发现贩卖、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线索,请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自己和家人的健康,维护干净、清朗的社会环境。(供稿人:张霞 乐必成 供稿单位:浦城法院)
责任编辑:赵家豪
新闻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