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引言、谏言暨三农一线声音助力乡村振兴促进法开门立法

2021-02-04 14:34:00 来源:消费日报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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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推动全社会对乡村振兴的理解和支持,同时支持全国人大的开门立法工作,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联合组织了《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研讨会。会议于2021年1月26日下午以腾讯会议方式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农民合作组织、涉农企业、社会组织、高校、研究机构的90多位代表参与了会议。本次会议的设计从专家引言,给出讨论方向,一线“农人”根据实际问题、实际经验、实际反思,积极进行发言和讨论。专家根据“农人”的实际问题、实际思路,进行谏言和深度讨论。

  会议分为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监督检查、组织建设+人才支撑+文化传承三个单元,共提出60余条具体化建议,此外,会务组还收到文字意见20多份。各界针对每个单元,都有自己的见解和体验,提出了各有代表性和针对性的建议。

  在产业发展方面,建议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参与构建以农户家庭为基础、合作联合为纽带、企业服务为支撑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小农户融入产业链,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一线农人也提出建议对土地指标进行一定比例的调整,用于发展农业农村的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一些等。

  在生态保护的研讨中,有建议为耕地质量保护设立底线约束机制,即退化到什么程度,国家将采取强制措施。建立生态循环农业可持续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纳入相关法规的监督,克服短期行为和乱作为,也为产业投资和发展指方向,设边界。此外,关于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的山地退耕地种植林业树种已经形成生态林的,纳入国家生态林保护并每年给予农民生态收益补贴或国家采取征用补偿。

  针对城乡融合,提出发挥乡村振兴事业的新统战格局,建立起乡贤激励机制,弘扬乡贤文化,培育相乡贤理事会、乡贤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引导进城乡贤多种形式助力乡村振兴,疏通乡贤深度参与乡村治理的渠道,助推乡土社会繁荣。建立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新型工农联盟,发挥国有企业带动乡村集体经济发展作用;鼓励城市端市民组织消费与投资合作社,构建以城带乡、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等建议。

  在人才支撑方面,有建议加强职业教育、技术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术培训,返乡创业培训,各类的培训,来实现人才振兴。也有建议国家鼓励各类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返回家乡或到乡村居住并力所能及地参加乡村建设。鼓励是党和政府发出号召,鼓励返乡人员以他们的学识、工作经验、社会关系等力所能及地服务乡村。返乡人员中的党员在乡长期居住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参加所在地基层党组织。与此同时,建议进行返乡人员参加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试点等。

  关于组织建设建议方面: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人才和组织是乡村振兴的核心和关键。第一乡村是活的生命体,组织和人才是它的血肉。人才为组织而生,推动组织成长;组织是人才的孵化器,也是留住人才的基本保障。因此这两章可合而为一或相互照应。第二现在乡村人才奇缺,只在存量到增量上打转不行,一定要激活流量。第三要支持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壮大。第四应强化枢纽型乡村干部激励制度设计。第五、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宜宽不宜窄,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中要明确包含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

  在措施扶持方面,建议关于农村土地出让收入的用途中应该明确添加进列入农村养老设施和服务。也有建议应加进“国家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运营”。仅有支持农业全产业链的建设还不够,大多数农副产品都需要从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往城乡各级消费市场,农产品的批发市场运作具有公共品的平台性质,为了尽可能让利于农民,农产品的批发市场经营必须具有非盈利性质,这样才能保障农产品生产和销售价格的稳定和品质安全。但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需要土地、资金、管理运行制度和农业政策支持等多方面的综合制度配套,不适合落入现已有扶持措施的条款,建议单列。

  关于文化传承,提出建立文物保护部门在乡村振兴过程中的底线思维,尽快抢救列入保护名录的濒危不可移动的文物,确保不可移动文物免于因雷雨、偷盗、年久失修等原因消亡的风险,建立起类似于河长制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责任人机制,制定追责条款,保障乡土文化安全以及发挥民族宗教事业在乡村的信仰阵地作用,明确恢复乡村民间信仰场所,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现实意义,落实乡村民间信仰场所的用地规划,保证每个乡村均有民间信仰场所,保障民间信仰安全建议。

  在监督检查建议中,提议增加“国家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工作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机制,农民代表、乡村基层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两委代表、农民合作社代表和其它相关社会组织的代表应该成为监督考核评估的主体”条款等。

  针对会议呈现的讨论结果、讨论缺漏等,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非营利组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提出去搜集乡村振兴有关的法律建议,乡村振兴促进法法律效力有限,要推动现在已经确立的法律规范修改,增加条款,配合乡村振兴促进法。此外,建议要将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写入促进法,因为城乡融合没有法律规范,而这个空档可以由乡村振兴促进法来补充。

  日前,组织方已经按照章法,分类整理汇总各界意见,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责任编辑:孟凌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