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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汇森能源关联方占用资金未及时披露 收到证监局警示函

2017-08-29 10:49: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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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8月29日讯(记者 王国栋)今天,记者从证监会网站获悉,青岛汇森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汇森能源.831956.OC)因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投资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对外披露,被青岛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青岛证监局在对汇森能源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2016年728日公司董事兼股东张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公司借款7,414,985.00元,累计发生利息金额为190,317.95元,于20161229日归还全部本息。201762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补充确认了上述资金占用行为。2017626日公司进行了补充公告。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对外投资事项问题。2016年6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福建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股东支付购买股权意向金》的议案,并支付了1,000万元投资意向金。其后于7月初依据《股权收购的补充协议》继续支付了600万元,201692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补充协议进行了补充确认。2016922日公司对上述对外投资事项进行了补充公告。公司未按规定对补充投资履行事前审议,且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合计金额1,600万元,属于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青岛证监局表示,汇森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汇森能源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提醒该公司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鲁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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