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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收购管理办法 中科华联3控股股东被警示

2017-11-29 15:2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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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1月29日讯 今天,记者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获悉,近日青岛证监局通报了关于对青岛中科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华联.838867.OC)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郅立鹏、陈继朝、杨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等规定,青岛证监局近期对郅立鹏、陈继朝、杨波作为一致行动人于2017年3月期间减持青岛中科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华联.838867.OC)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实。 

  经核实发现,2017年3月13日,郅立鹏3人通过协议交易方式转让中科华联股票256.7万股,交易完成后,郅立鹏3人在中科华联的持股比例由45.48%变为42.53%。2017年3月20日,其通过协议交易方式转让公司股票308万股,交易完成后,郅立鹏3人在中科华联的持股比例由42.53%变为39%。 

  青岛证监局称,在上述减持中,郅立鹏3人在持有中科华联股份达到5%的整数倍时未停止交易,且未披露作为一致行动人的股份变动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郅立鹏3人予以警示。要求他们应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鲁网记者) 

责任编辑:王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