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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教育 法治宣传——女投资人的困境

2024-12-20 13:57:22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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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做客节目的讲述人是一名女投资者,她投资的企业至今成立了15年,为地方创造了不少的税金收入,也为广大职工带来了福祉。然而,近五年接踵而至的意外打得她措手不及,使公司一次次陷入困境、举步维艰。她的公司到底遭遇了什么?欢迎收看本期节目《女投资人的困境》。

  为热爱投资,却陷入困境

  讲述人于女士携带公司授权书做客节目,阐述了事件经过。

  于女士回忆道:2007年,其看准国家大力推进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建设的政策趋势,本身在上海投资的她瞄准了周边的城市,计划投资建设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最终公司与当地某市政公司签署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讲述人公司可以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同时按约定支付年土地租金。后进行了专业的立项及相关的审批手续,至此混凝土公司正式开始运营,总投资约5000万元,期间公司诚信经营,员工上百人,各项数据均按国家标准执行,多年来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为当地的税收贡献最高时曾达1000余万元。

  然而好景不长,2012年3月,市政公司对该地块进行拍卖,同时将地表建筑物即讲述人所在企业建设的搅拌站评估后进行打包拍卖,公开信息展示的地面建筑物评估价格为822万元。于女士认为市政公司忽视了公司投资的地面建筑物等对土地所做的贡献,随即提起诉讼,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均认定地面建筑物毋庸置疑属于讲述人公司所有。

  2018年3月,仍在合约期的公司接到了原告为出租方,关于拖欠土地租金的诉讼通知,并于2019年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土地租赁协议。庭审中对方提交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讲述人公司每年自愿补偿给出租方200万元,对此《补充协议》,于女士表示并无事实依据及补偿依据,她作为法定代表人持非常大的质疑。

  据讲述人于女士介绍,法院判决后出租方要求其进行腾退并恢复原状。目前地面建筑物仍属于讲述人公司占有并使用但举步维艰,随时面临被法院执行的风险。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据于女士介绍,公司为了配合法院的腾退工作,她前往当地另外一个乡镇重新租赁了一个搅拌站生产线,出租方公司表示可以向讲述人公司出租一条成熟且“审批手续齐全”的生产线。

  签署协议后,讲述人于女士公司在租赁的新的生产线上投资了2600余万元成功开启了一个新搅拌站的运作。2022年11月中旬搅拌站建成,试经营一个月后,却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无规划许可证的违章建设”,进而停产至今。对此于女士及公司表示不解,其租赁的是审批通过的生产线,公司亦并未在租赁土地上盖房子,只是进行了一些临时搭建、设备安装,同时公司搅拌站的正常运行并不涉及到建房子,且合同约定涉及的“建设手续审批”均有出租方办理。“违章建设”一说讲述人公司难以接受,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却惨遭败诉。

  据于女士介绍,目前公司的设备与原材料均被占领或拆除,面目全非,致使当事人一方直接损失近3000万元。

  接踵而至的两次打击,目前均多方沟通无果。对于女投资人于女士来说,如今被限高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令她的企业无法进行融资。同时因为搅拌站随时可能被腾退的情况导致客户无法完全信任,公司至此一蹶不振。之所以坚持到现在,于女士表示她的勇气来自于身后100余名的员工的支持和鼓励。提到员工们在群里为其加油打气的话语:

  “于总,我们都理解”....

  “我们都知道你是个好人”....

  “我们愿意和你一起走过这段艰难的时间”....

  于女士泣不成声。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法理真相

  “违章建筑”在我国法律中如何认定?讲述人于女士公司两次置办的厂房、设备能否追回损失?事到如今,她该如何挽回两个阶段投资的合法权益?在节目下半场,法学教授张荆、湛中乐分别就此案进行分析,同时对讲述人于女士接下来可以进行的法律途径给出了建议。

  在谈到对本案的整体印象时:湛教授表示对于营造好的营商环境与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利益等课题,本案具有典型意义和代表性;张教授表示本案更多的是围绕合同问题,在我国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建议大家重视合同的重要性,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发生纠纷时亦可以用合同约定来定分止争。

  关于违章建筑,张教授认为:我国在法律上有相关的判定标准,一是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二是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三是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四是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五是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等。

  对于讲述人于女士公司搅拌站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无规划许可证的违章建筑”,张教授表示:从“合法建筑”转眼间变成“违法建筑”,蹊跷之余还是建议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得出真相。同时从行政法角度来说:即便认定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也需要合法程序来执行,通常来说应该在法院判决后由法院来进行强制执行或由地方的市级行政机关来进行强制执行。

  湛教授补充表示,本案中讲述人于女士公司被认定是“违法建筑”的厂房是从另一民事主体方承租,故而需要有进一步证据支撑判断究竟谁才是具体行政相对人,同时也要保证法律法规的适用性,按照合法的程序来执行。如若由于出租方的过错将有问题的生产线出租给于女士公司,于女士公司如今因此遭受的损失应该由出租方来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讲述人于女士公司两次置办的厂房、设备能否追回损失这一问题,湛教授表示:于女士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对于地上建筑物,依法且当然的享有物权。至于物权的价值,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委托具有资格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估。

  张教授补充表示,从整个事件的时间逻辑来推算,讲述人于女士公司从2008年6月起在租赁的市政公司的土地上经营了4年的时间,期间进行了一定的设备投入、经济投入,故在进行“招拍挂”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其中包含了讲述人投资的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评定、补偿。

  在提到“招拍挂”的过程是否存在问题时,湛教授表示:讲述人于女士公司在“招拍挂”土地上经营了4年之久同时享有众多生产设备,应该依法享有公平参与并竞争的权利。但根据于女士的阐释,对于“招拍挂”及评估工作,其公司均并未被通知过,程序存在瑕疵或违规。

  针对讲述人于女士公司两个阶段的问题,两位教授均提供了法律建议。首先针对第一阶段,湛教授表示下一步应先厘清事实、整理证据,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最高检申请抗诉,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的建议,尽量以最大限度维护权益;张荆教授表示:建议请专业的人员对诉讼中涉及的账目厘清,找出症结所在,根据不同的诉讼途径来采取救济。针对第二阶段,张教授表示出租方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建议讲述人公司积极搜集证据进行立案;湛教授从行政法角度表示:建议有关部门在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前,积极查清事实,作出合法合理的复议决定。

  在我国,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对于事件发展,节目将持续关注。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刑法】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章建筑】

  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责任编辑:赵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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