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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2家非营利组织获免税资格

2013-03-19 14:01:00 来源:新华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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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7日讯(记者 焦小超)为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日前审核认定山东省教育基金会等22个单位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可在免税优惠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认定合格后可继续享受免税优惠;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被誉为社会的“第三部门”,由于经费等原因,许多非营利组织未能按要求设置财务岗位或会计力量比较薄弱,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方面往往不能按要求准确申报,所得税的优惠也未能享受。目前,我市不少非营利组织对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对申请流程也不熟悉,以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相关证照就可以享受免税资格。实际上,企业只有通过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认定,才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对上年度已经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且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管理的非营利组织,一般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对当年度经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且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管理的非营利组织,一般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经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且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管理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时间,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据了解,并不是获得免税资格就能所有收入都免税,因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只有符合文中规定的捐赠、政府补助、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等5项收入才免税,其他收入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即使企业通过了免税资格认定,也只有符合条件的那部分收入才可免税。因此,已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仍应依法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手续,分别列明免税收入和应纳税收入等信息。

责任编辑:宋燕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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