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厦门分公司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遵循“三适当”,理性选择保险产品
2024年3月1日,《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政策要求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产品进行分级管理并相互匹配,同时要求加强保险公司及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引导作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适当的保险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提供给真正对其有需求的消费者、合适的消费者群体。在金融消费领域,我们时常会听到“三适当”原则,这是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金融交易公平合理的重要原则。
什么是保险“三适当”原则?
适当的产品:
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消费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等因素,向消费者推荐适合其需求和能力范围内的保险产品。
适当的渠道:
保险公司在选择销售渠道时,应基于保险产品的特点和相应的客户群体特征,匹配适当的保险销售人员进行销售,确保保险产品和服务能够与客户需求相匹配。
适当的客户:
保险公司在确定目标客户群体时,应综合考虑客户年龄、职业、家庭状况、收入水平等因素,确保所推荐的保险产品能够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
案情回顾:
李先生是一位普通家用车车主(车辆为10万元左右的紧凑型轿车,主要用于日常通勤)。近期,他接到某保险销售人员的电话,推荐一款“高额营运车辆车险”,声称“保障全面,适合所有车主”,并强调“保额比普通车险高30%”。李先生对车险条款不熟悉,误以为“保额高就是好”,便同意投保。
在保单回访环节,客服人员详细询问李先生的车辆使用情况,发现其车辆为非营运性质,而推荐的“营运车辆车险”保费比普通家用车车险高40%(每年多交约1200元),且保障范围中的“营运车辆责任险”对李先生而言完全用不上。最终给李先生退保,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
案情分析:
该案中,销售人员未遵守“三适当”原则:一是产品与客户需求不匹配——李先生的家用车不需要营运车辆车险的特殊保障;二是渠道与产品不匹配——电话推销未充分了解客户车辆性质,导致推荐错误;三是客户与产品不匹配——营运车辆车险的目标客户是营运车车主,而非家用车车主。销售人员过度强调“保额高”,未评估客户的实际需求与财务能力,违反了《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的要求。
中华财险厦门分公司提醒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选择合适的产品。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实际需求,避免盲目购买或听信不专业的建议。
二是选择正规渠道。消费者应认真阅读和了解保险条款内容,确认符合自身需求后购买,同时要通过持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机构和已登记销售资质的销售人员投保,拒绝非正规渠道。
三是重视保单“双录”和回访。保单“双录”和回访是对消费者所购买产品重要内容进行确认的服务环节,如果投保人对于条款仍有不理解之处,可以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若是发现保障内容与自身需求不符,可以在犹豫期内退保,将损失降到最低。
保险“三适当”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它有助于确保保险产品和服务能够满足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通过遵守这一原则,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可以共同实现保险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