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收益30%?山东5人组织“万通国际”传销获刑

2018-03-26 16:46:00 来源:反传防骗快讯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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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4日媒体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由该院二审的范某、李某岛组织、领导的“万通国际理财”、“金汇国际互助”网络传销案二审宣判,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被告人范某通过微信结识上线潘某莲,先后将“万通国际理财”平台、“金汇国际互助”平台引入博兴县境内。两平台以资金互助为名,投资人通过购买激活码、排单币获得投资资格;投资周期为7至10天,投资人获得投资额30%的静态收益;投资人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下线的投资额获取0.01%到8%推荐奖。

   

  后被告人范某作为博兴县境内的最上线,发展被告人李某岛及韩某等人为下线;被告人李某岛发展被告人张某选、张某凤为下线;被告人张某选发展被告人晋某及王某等人为下线;被告人张某凤发展牛某为下线;被告人晋某发展王某某等人为下线。五被告人在博兴县北关村租赁出租房,以微信群、口口相传等方式,鼓吹资金互助及“巨额回报”,以中央批准的、良心盘等夸张方式,发展下线进行投资,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

  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凤被抓获归案,归案后于当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岛到案,被告人李某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范某到案;2017年6月7日,被告人晋某被抓获归案;2017年7月4日,被告人张某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李某岛、张某选、晋某、张某凤组织、领导以资金互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激活码、排单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12月12日,博兴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范某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李某岛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张某选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晋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张某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宣判以后,范某、李某岛、晋某三人分别提出上诉,范某的上诉理由是“她虽是博兴县境内的最上线,但没有起到组织和领导作用,一审对其量刑过重”;李某岛的上诉理由是“他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晋某的上诉理由是“范某的上线未到案,致本案部分事实不清;已经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经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范某系博兴县境内该传销组织的发起人,且在之后的传销活动中实施了向他人宣传、为他人参与传销活动提供帮助等行为,依法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而李某岛系在同案犯张某凤的帮助下将其抓获,不是自首。关于晋某提出已经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证据支持。

  关于三上诉人均还提出一审判决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在处刑时已充分认定三上诉人分别具有自首、立功和自愿认罪等从宽情节,并综合考虑其五人所处层级、各自分工、发展下线数量、吸收资金数量等因素,在处刑时有所区分,量刑均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范芳、李岛岛、晋峰的上诉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18年3月13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王娟
新闻关键词:万通国际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