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支行长与掮客共同做局:承诺30%年息诈骗360万

2014-12-03 10:13:0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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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冬

  冲着300万起存、一年27%利息和国有大行的招牌,刘根宝2013年1月将360万元存入了中国银行(3.49, -0.07, -1.97%)扬州宝塔支行(现名“文峰支行”),并将银行卡交付该行“托管”。宝塔支行时任行长王松在获得银行卡、密码及网银U盾之后,交给刘根宝盖有宝塔支行公章和王松签名的《银行卡保管证明书》和《保证兑付存款本息承诺书》。

  一年到期之后,刘根宝去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说明书、承诺书和公章都是伪造的。在《第一财经日报》于2014年2月13日报道《360万存款“迷失”中行谁是设局者》之后,中行方面向当地警方报案,王松于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并被提起公诉。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王松和孙洪军、赵敏(已死亡)共同利用虚假的证明书和承诺书文件,虚构获取高息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根宝的信任,使其将360万元存入在中行扬州分行宝塔支行开立的账号中,并将该账号的银行卡、密码、U盾和网银密码交给被告人王松保管,后王松、孙洪军将刘根宝账户内360万现金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划出,其中108万转给刘根宝另一账号,用于支付先期约定的高息,其余款项均被王松、孙洪军、赵敏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挥霍。2013年4~5月间,王松归还19万元给刘根宝。

  2014年11月25日,该案在广陵区人民法院开庭,一审判决结果将在近期公布。

  支行长办公室里的“局”

  2013年1月11日,刘根宝听“某香港银行理财经理”陶君魁说中行宝塔支行有一款理财产品,300万起存,钱存一年,有27%的利息,支行行长亲自办理。禁不起高息的诱惑,刘根宝当天下午就和陶君魁一起开车从上海抵达扬州。

  据刘根宝称,在银行门口有一个人迎接他们,经陶君魁介绍那人就是王松,王松还立即给了刘根宝一张名片。后来王松带着刘根宝、陶君魁到了行长办公室,王松介绍了“银行客户经理”孙洪军和“雩山水泥厂代表”赵敏。王松跟他说:“我们银行有个理财产品,300万起存,钱存到银行一年,会有百分之三十的利息。”刘根宝问王松如何证明其身份,王松向刘根宝和陶君魁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任职书和工作证,刘根宝这才相信王松确实是该支行行长。不过,在孙洪军和王松对警方的供述中,介绍他们身份的都是已经死亡的赵敏。

  各方较为一致的回忆则是,在取得刘根宝的信任之后,王松就带着刘根宝去柜台办开户手续,拿到了银行卡、网银U盾。据孙洪军和王松的供述,密码绑定手机一开始设定的是刘根宝的手机号码,后来孙洪军到柜台让刘根宝绑定由他提供的新的手机号。

  开户之后,刘根宝即将另一个中行账号里的330万元转到了新账号里(次日又有一笔30万元从其他账号转入新账号)。柜台办妥之后,几人又回到王松的行长办公室。刘根宝拿到了由孙洪军、王松现场签字并盖有中行宝塔支行行政章的《银行卡保管证明书》和《保证兑付存款本息承诺书》。刘根宝就把银行卡、卡密码、网银U盾和网银密码全给了王松。

  证明书和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存款人刘根宝在中行开设个人活期账户,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宝塔支行,该行确认:上述存款资金存入当日的显账余额为360万元,约定存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1月11日至2014年1月11日。该项下存款资金账户的银行卡已经由存款人于2013年1月11日交付该行托管,银行卡的密码及该卡的网银U盾和网银密码亦告知该行。该行将按照银行单据或证件托管方式负责承担其保管责任。在约定存款到期时,存款人可凭两份单子领取存款的全部本息。

  刘根宝表示,当时王松对其称:“我会把90万利息在一个小时后打给你,等你明天把30万打到在宝塔支行新开的账户上后再把18万利息给你。”

  360万去了哪儿

  根据孙洪军向警方供述,刘根宝走后,王松让孙洪军把利息划给刘根宝,并约孙洪军去他租住的扬州运河一号的房子。到了之后,王松把刘根宝的银行卡、U盾都交给孙洪军,让孙洪军用房子里的台式电脑划账。孙洪军先是从刘根宝的账户中划了90万给刘根宝,作为之前承诺的利息(其中包括给陶君魁的18万介绍费),然后又向王松持有的一张卡里划了50万元。此外当天还划了10万元给王松的债主刘福浪。

  到了第二天,孙洪军又划了18万给刘根宝(刘根宝第二日打款30万的利息,累计利息108万),划了30万给赵敏的儿子,划了10万给王松的债主赵军,划给自己145万,自己还通过ATM取现和还他人信用卡转出6.8万。

  在划给自己的145万中,孙洪军称,其中有90万还给了他的三个债主,有二三十万被赵敏要走了。

  而据刘根宝称,108万元利息其并没有独享。在108万元利息到账后,他给了陶君魁10万元、赵敏50万元、孙洪军40万元。其中给陶君魁的10万是之前说好的好处费,而给赵敏和孙洪军的钱则与雩山水泥厂项目有关。

  刘根宝对警方称,2013年1月16日,赵敏称,如果刘根宝想做雩山水泥厂的物流区项目,就要把利息里的90万给他,刘根宝予以同意。此后,赵敏要求他把50万打到赵敏自己的卡上,40万打到孙洪军的卡上。

  在打款前,刘根宝跟陶君魁曾又一次在扬州见到王松和赵敏。据刘根宝称,当时王松和赵敏向其介绍了雩山水泥厂项目,赵敏还给了刘根宝一份中国银行扬州宝塔支行关于同意为企业借款进行担保的复函。

  在2013年2月,赵敏又以融资为由向刘根宝借了30万元。不过刘根宝一直没有得到该项目,而赵敏已于2013年3月因脑溢血死亡。

  支行长与资金掮客的“交情”

  检方认为,王松和孙洪军系共同犯罪。而据孙洪军的供述,他和王松早在2010年9月就已认识。那时候,孙洪军在做直存款业务。所谓直存款,就是到了月底,如果有银行存款业务完不成,他就负责帮银行吸收存款,存一两天后将资金拿出来,银行给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

  其时,孙洪军认识了时任中行扬州东花园支行行长的王松,“接触下来觉得他人很不错,我们就开始交往”。2012年,王松调任中行扬州宝塔支行当行长。到了2012年下半年,王松遭遇了一次“债务危机”,孙洪军的“救急”让他和王松的关系更近了许多。

  据孙洪军供述,因为此前王松在外面替企业主王甫国担保向刘福浪和赵军借款,后来王甫国企业倒闭,王甫国“跑路”,刘福浪和赵军就找王松要钱,经常到王松工作的宝塔支行去闹。王松当时找到孙洪军让他帮忙。孙洪军就找到刘福浪、赵军,让他们别到王松单位去闹,由孙洪军负责还钱。

  至于孙洪军“挺身而出”的愿意,孙洪军自称是希望通过王松银行行长的身份帮他揽到更多的业务。“他只要能把业务给我做,我肯定能把这钱挣回来。我不想看到他因为债务问题失去在银行的职位,我就帮助他分多次大概偿还了一百多万的债务。而且说好不需要他再还给我了。”孙洪军说,当时欠刘福浪、赵军三四百万,后来也没还完。

  2012年10月,孙洪军通过曹建民(音)认识了赵敏。曹建民对孙洪军介绍赵敏是雩山水泥厂的老板。据孙洪军称,赵敏跟他谈雩山水泥厂有530亩地可以用来筹建大型物流工业园、仓储和码头,但是需要五六千万的资金。2012年11月,孙洪军将赵敏介绍给王松,把赵敏需要融资的事情告诉了王松。王松则将自己在外欠债的情况告诉了赵敏,赵敏同意想办法替王松还债,但赵敏要求王松所在的银行替他融资。

  孙洪军说,2013年1月8日左右,王松的债主又扬言要到银行去闹,王松就打电话给赵敏,让赵敏想办法。3天之后的1月11日,也就是本文开头事件发生的日子,赵敏打电话给孙洪军说刘根宝有几百万愿意到王松所在银行做理财产品。此后赵敏就去接刘根宝,而孙洪军直接到王松的办公室等他们。

  死者赵敏与物流园项目“融资”

  王松在对警方的供述中曾表示,刘根宝愿意将钱存入中行宝塔支行的两个原因一是想承包雩山水泥厂物流区改造项目,二是受了高息的诱惑。

  但曾以雩山水泥厂老板角色出场的赵敏并非该水泥厂职工。据雩山水泥厂法定代表人佘明全对警方称:“他(赵敏)自称有个朋友非常有钱,想通过他投资项目,他本人没有经营企业。”

  刚开始佘明全和赵敏商量到埃塞俄比亚投资水泥厂,由于赵敏资金没到位没有合作成功。2012年三四月份,他们又准备合作将雩山水泥厂改建为物流园,但到了8月底赵敏没有一分钱到账,合同自动终止。而赵敏则表示融资需要过程。

  据佘明全称,2012年10月,赵敏将其叫到扬州与王松会面。王松对佘明全说:“你不要急,赵敏的融资正在办理中,需要我们银行出具担保函,我正在跟领导沟通。”10月中旬,三人又在扬州会面,王松对佘明全说:“你不要急,手续正在办。”但佘明全已不相信他们,也不再跟赵敏谈合作。“后来我听说赵敏伪造我公司的印章和文件在外面诈骗,我就去镇江丹徒经侦支队报案。”佘明全说。

  而刘根宝代理人黄耀勇律师的调查笔录显示,刘根宝并非唯一的受害人。与刘根宝类似,孙寅平也是经陶君魁推荐到扬州去的。2013年1月上旬,孙寅平认识了王松,王松希望他拉企业存款,可给30%的存款回报,但此事未成。不几天,孙寅平又与陶君魁到扬州,“这次由王松作陪,还有王松介绍的客户经理孙洪军一起与雩山水泥公司的老板赵敏见面。”

  孙寅平对黄耀勇表示,当天赵敏就将其公司的项目改造可行性报告及中行扬州分行宝塔支行文件、借款保函一并提供给他,阅看期间王松就介绍、游说该项目的前景,并明确文件、借款保函就是他银行出具的。“文件、行长,我还有什么不相信,不几天我即调集自己的资金160万元,先当着王松的面给了赵敏20万元,给孙洪军130万元。”孙寅平说,“后来得知该项目根本未立项,王松提供的文件也是假的,赵敏也因病去世,孙洪军不知下落,王松变成无赖。”

  支行长王松

  刘根宝对本报称,事发后,拿了好处费的陶君魁就联系不上了,警方也没有去追查陶君魁的下落。

  而对于刘根宝被诈骗的经过,王松在向警方的多次供述中都称,当时赵敏本来提出了两种方案,一种是借款合同方案,即由赵敏向刘根宝借款,王松作为担保人;一种是存款方案,即刘根宝把钱放到银行,银行向存款人出具《银行卡保管证明书》和《保证兑付存款本息承诺书》。王松称,当时心里比较排斥造假的存款方案,但刘根宝到了宝塔支行之后,说自己不认企业、只认银行。于是,在赵敏的顺水推舟下,王松只好同意了存款方案。

  由于赵敏在2013年3月3日突发脑溢血死亡,赵敏和王松之间的交往细节已经无从对证。

  知情人士称,2013年5月,王松的另一名债主钱伟在屡次讨债未果的情况下,向中行扬州分行及扬州市纪检部门举报王松参与民间借贷的行为,中行扬州分行在和王松约谈之后,要求王松主动辞职。王松在5月16日提交了辞职报告,离开中行宝塔支行。离开中行的王松又私下帮一些银行揽存款。

  2014年1月11日,刘根宝的360万元存款到期后,拿着《保证兑付存款本息书》和《银行卡保管证明书》到中行文峰支行(原宝塔支行)要求兑现,文峰支行的柜台人员告诉刘根宝他提供的两份文件不是中国银行出具的,中国银行也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两项业务,文峰支行也没有两份文件中所盖的行政章。

  1月13日,刘根宝接到中行扬州分行打来的电话,要他见面沟通一下。刘根宝来到扬州分行,一名副行长和一位纪委书记进行了接待。两人说,刘根宝的存款还不能兑付,要和行里面再商量商量。1月15日,刘根宝接到中行的电话,中行说准备报案。

  但刘根宝事后了解,中行当时也没有报案,而是在一个月后《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了此事之后才去报的案。

  2014年2月13日,本报刊发报道《360万元“迷失”中行谁是设局者》。报道发表当晚,中行扬州分行员工袁庆到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称有人假冒中国银行扬州宝塔支行公章。2月14日凌晨,广陵分局刑警大队将王松抓获。2014年3月13日又将孙洪军抓获。3月21日,两人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广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松、孙洪军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刘根宝及其代理律师黄耀勇不认同广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黄耀勇认为,王松能够实施诈骗是基于其支行行长的身份,被害人也是相信了他是行长,才会办理存款并把U盾和密码交给他保管。同时,刘根宝是在中行宝塔支行的营业厅,在王松的陪同下去柜台开卡、转账,《保证兑付存款本息书》和《银行卡保管证明书》两份文件的签署也是在中行宝塔支行王松的办公室进行的。因此,王松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诈骗,应定为职务犯罪,而不是单纯的诈骗。

  在11月25日的庭审中,黄耀勇也在庭上提出了上述意见,同时要求警方就本案的其他一些细节问题进行重新侦查并追讨资金。

  但广陵区检察院在庭上认为,判断是不是职务犯罪,应该以被告人而不是被害人的主观认识来判断。王松三人是利用虚假的印章和三个人的密切配合实现的诈骗行为,王松的职务只是先期铺垫。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将在近期内对该案进行宣判。

  除了上述案件外,在王松担任中行扬州东花园支行行长时,王松和孙洪军还涉嫌盗用广州天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天富”)的一笔1000万元的企业存款。广州天富代理律师袁某向《第一财经日报》介绍,2011年时,广州天富通过孙洪军在东花园支行办理季末存款,也和王松见过几次面。广州天富当时开了异地结算户并存入1000万元,但一年之后划款时钱却没有了。袁某推测,钱被挪走的原因,很可能是二人私刻了广州天富的印章。

  袁某称,广州天富在今年以存款合同纠纷为由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银行提起民事诉讼。扬州市中院认为该案涉及刑事犯罪,要求扬州市公安局介入。但公安局将调查结果移交至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后,广陵区检察院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目前该案仍将以民事案件办理。

  

责任编辑: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