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频道 > 保险 > 正文

都邦财险山东分公司因存编制虚假业务等违规行为 合计被罚73万元

2018-01-24 16:0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1月24日讯(记者 季明智)今天记者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保监局)获悉,近日,山东保监局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山东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发布了处罚决定书。

  山东保监局称,通过对都邦财险山东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发现其存在编制虚假的业务、财务资料和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等资料上签名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编制虚假的业务、财务资料的问题,山东保监局称,时任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钱洪伟是对核心业务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不真实、部分保单批退资料虚假的问题负责主管人员;时任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何永政对车险赔案虚假注销或虚假结案后重开赔付问题直接负责。

  此外,都邦财险济南营业部报销与实际事项不符的财务凭证,并以“代理出单费”名义向某代理公司变相支付手续费的违规行为时任济南营业部负责人陈重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临沂中支负责人杨金泽对都邦财险临沂中支报销与实际事项不符的财务凭证负有直接责任。

  山东保监局称,上述财务业务资料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山东保监局决定对都邦财险山东分公司罚款5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钱洪伟、何永政、陈重、杨金泽分别警告并罚款10万元、5万元、4万元、2万元。

  此外,都邦财险山东分公司还存在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等资料上签名的违规行为,时任临沂中支销售人员孟庆华、济南营业部销售人员徐四芳是该项问题的直接负责人员。

  山东保监局称,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等资料上签名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第二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都邦财险山东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对孟庆华、徐四芳分别警告并罚款0.6万元、0.4万元。

  山东保监局表示,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都邦财险山东分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南市,2006年11月注册成立,李吉文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山东省行政辖区内(青岛市除外)经营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责任编辑:王雅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