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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拒赔车辆暴雨时发动机进水 法院一二审均判其理赔

2018-05-17 11:36: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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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5月17日讯(记者 杨永明)投保客户车辆发动机进水导致损失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下称国寿财险济南中支)的拒赔行为让双方“对簿公堂”,而最终法院一、二审均判定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288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4月25日,中欧科虹公司在国寿财险济南中支处为其名下鲁A××号机动车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及机动车损险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为2016年4月30日零时至2017年4月29日24时,并缴纳保费12781.36元。

  2016年6月21日,孙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正常行驶至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和凤山路口西侧山东三清集团门口道路时,因突遇暴雨,致发动机进水熄火。事故发生后,中欧科虹公司向国寿财险济南中支报险,国寿财险济南中支查勘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但未予理赔。

  2016年7月19日,中欧科虹公司将案涉车辆拖至市中区超亿汽车维修处进行了维修,维修用料明细表及发票载明维修费用为71630元。

  此后,国寿财险济南中支以“在保险合同后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另有免责条款的约定,发动机因进水导致损坏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为由,拒绝赔偿车辆损失,中欧科虹公司遂诉讼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国寿财险济南中支是否就《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的免责约定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经质证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国寿财险济南中支未能举证证明在投保时就格式合同中的上述免责条款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该免责条款对中欧科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国寿财险济南中支对涉案车辆发动机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定国寿财险济南中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中欧科虹公司车辆维修费71630元。

  国寿财险济南中支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并驳回了国寿财险济南中支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魏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