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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财险费率条款违背保险原理被监管 限定期内禁止备案新保险费率

2019-04-19 15:0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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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4月19日讯(记者 杨永明)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路财险或公司)因保险费率厘定不科学、违背保险原理等违规行为,日前收到中国银保监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并被要求在限定期限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中国银保监会4月18日公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中路财险资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费率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违反保险原理,费率表中将“是否提供反担保”作为责任保险的调整系数,条款中约定比例赔偿,且实际上资产保全委托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二是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条款第十九条约定投被保险人未履行安全管理相关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从而直接免除了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与保险法要求相违背。三是费率厘定不科学合理,精算报告显示其费率厘定缺乏数据基础和厘定过程。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有关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一条有关保险人相关权利的规定,以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费率厘定应科学合理的规定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第五条有关保险产品不得违反保险原理的相关要求。

  中国银保监会表示,该会已依法向中路财险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路财险未在告知书要求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为加强保险产品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要求中路财险自接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且自监管措施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同时,中国银保监会要求中路财险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该会报送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公开资料显示,中路财险是2015年注册成立的青岛首家地方性法人保险机构,首期注册资本金10亿元人民币,由青岛国信集团、交运集团、青啤集团等青岛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有企业联合发起设立。

责任编辑:魏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