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钢铁“保兑仓”纠纷余波 一季度亏损3.71亿元

2014-06-26 07:54:00 来源:经济导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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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钢铁(600022)“保兑仓”纠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通气会,发布5起典型案例。这是该院案例发布制度建立后,发布的第三批典型案例。据悉,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诉山东钢铁、央视国际诉土豆网盗播《舌尖上的中国》等案件入选第三批典型案例,这5起案例涵盖刑事、民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4种类型。风险如影随形

  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介绍,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诉山东钢铁、山钢济南公司以及福建旺隆贸易公司保兑仓业务合同纠纷案,是山东省首例保兑仓纠纷案件。根据经济导报记者此前采访,2012年2月,兴业银行济南分行、福建旺隆贸易公司与济钢公司签订《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在这个协议进行过程中,因济钢公司更名,原济钢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及其他权利与义务由山钢济南公司承继。但山钢济南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这份协议,被法院认定构成违约,判决福建旺隆贸易公司偿还兴业银行济南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5670.72 万元及利息108.18万元;福建旺隆贸易公司赔偿兴业银行济南分行经济损失70万元;山东钢铁、山钢济南公司在其擅自发货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兑仓’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由银行向卖方和买方提供的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的一种金融服务,是一种比较新的融资渠道。”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在上海、江苏、广东、福建,钢材贸易诉讼井喷,主要和银行借款有关,钢铁公司和贸易公司之间抱团取暖的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保兑仓”作为一种新类型融资方式,对卖方而言,保障了收款;对买方而言,降低了融资成本;对银行而言,保障了资金安全。最高法认为,山东钢铁“保兑仓”纠纷案件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支持新类型融资方式、规范融资市场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事实上,“保兑仓”的出现,起初不仅使银行对放贷风险的控制提高,还是一个有效的营销手段,显着提高钢厂和贸易商的业绩。由于钢贸商的货款全部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于是在钢厂的会计报表上,既实现了销售收入,又不存在应收账款,大大提升了资金使用效率。

  然而,风险总是如影随形。西本新干线钢铁业分析师邱跃成对此表示,在钢铁行情好的时候,诉讼风险一般不会发生。得到信贷支持的经销商可以在淡季大肆囤货,在旺季高价销售,获取丰厚的利润;同时,产品估值水涨船高,钢厂也开拓了市场,销售业绩大幅提高。

  “一旦行情低迷或者下滑,钢铁生产企业为经销商提供银行担保,看似万能的‘保兑仓’,当中潜藏的风险隐患,就像一颗‘定时炸弹’。”邱跃成说。三角融资链断裂山东钢铁2013年以来借款纠纷集中爆发,主因即在于钢贸商的大批倒闭,使得“保兑仓”中的三角融资链条断裂。时至今日,山东钢铁“保兑仓”诉讼仍未完结,相关纠纷的余波仍在发酵。5月7日晚间,山东钢铁公告称,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院传票及民事诉状,公司处于被告地位,涉案金额3859.80万元。根据披露,此次诉讼的原告方为民生银行无锡分行,山钢济南分公司与山东钢铁分别为第五和第六被告。

  2012年8月13日,第一被告无锡市元行贸易公司因经营所需与原告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由原告在2012年8月13日至2013年8月13日期间向第一被告授予1.5亿元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保障《综合授信合同》及其具体业务合同的履行,第五被告与原告签订《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约定由原告在融资授信额度内向第一被告提供融资,第五被告根据协议按原告指令进行发货,并在融资到期时对所收到的货款与发货金额之间的差额向原告退款。基于此,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五、第六被告立即与第一被告共同向原告偿付3859.80万元。一边深陷诉讼泥沼,一边是羸弱的盈利能力。财报显示,山东钢铁虽然在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1.58亿元,成功扭亏为盈,但今年一季度又大幅亏损3.71亿元,当季实现营业收入140.71亿元,同比下降19.98%。

责任编辑:刘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