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连续十年调整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
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这是山东省连续十年调整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此次调整的范围涵盖2013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责任编辑:刘东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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