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规规范权益类交易场所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014-08-09 07:39:00 来源:大众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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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济南8月8日讯(记者 李兆辉)日前,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各类交易机构的监管部门、违规处罚办法等。大众网记者了解到,《办法》自8月1日起实施,要求设立交易场所应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明确了交易场所“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等11条自律规定。

  在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方面,《办法》明确,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全省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并会同省财政、统计、工商、中央驻鲁金融管理部门以及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交易场所的准入管理、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各设区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做好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明确政府专门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交易场所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须经省国资委认定;交易场所负责组织和管理经批准的产权、股权、债权等权益类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办法》要求,设立交易场所应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原则上应由地方政府或具备相关行业背景、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应当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明确的交易品种、完备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以及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交易场所应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经省政府批准;确有必要在外省(区、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经山东省政府和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管。外省(区、市)交易场所拟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山东省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管。

  在交易场所的自律方面,《办法》明确要求,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另外,交易场所应当切实维护客户交易资金的安全,健全完善资金存管制度,与存管银行签署账户监管协议,确保交易信息系统符合安全稳定性有关要求。交易场所应当妥善保存各种交易记录、结算数据、交收资料等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等。

  当交易场所遇有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如交易场所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交易场所重大财务支出和财务决策,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者经营风险;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交易场所股东更名或发生重大变动等。

  若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见谈话、发警示函、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取消交易品种、停止违规交易行为以及限期停业整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刘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