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更谨慎 “戒律”更具体山东将“严管”交易场所

2014-08-11 08:02:00 来源:经济导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导报讯(记者 吕文)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将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

  《办法》规定,新设交易场所的,除需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应当由设区市政府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省政府批准前,应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同时,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经省政府批准;确有必要在外省(区、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经山东省政府和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管。外省(区、市)交易场所拟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山东省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管。

责任编辑:刘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