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体户所得税办法实施 滨州多数个体不受影响
新《计税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处理方式既便于个体工商户享受扣除规定,也可避免原《计税办法》下因个别地方不允许混用费用扣除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
>>>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接轨
1997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办法》施行以来,在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时间推移,个人所得税法历经5次修订,企业所得税法也完成了内外资税法合并,《办法》部分条款滞后的问题日渐显现,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对完善和升级原《办法》的诉求日益强烈。
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在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上有所不同,但都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二者在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相近性,在所得税政策规定方面具有可比性。目前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分别执行不同的所得税法规,法人企业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多,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少。
>>>支持个体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新《计税办法》作出了相应的特色规定。
主要包括:基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经常混用的实际情况,新《计税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处理方式既便于个体工商户享受扣除规定,也可避免原《计税办法》下因个别地方不允许混用费用扣除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
新《计税办法》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为鼓励个体工商户加强自身的宣传和发展壮大,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的《计税办法》还加大了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新《计税办法》将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取消业务招待费等条款
据山东省滨州市地税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全面清理规范税收审批事项是新《计税办法》的一大亮点,因此,也受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关注。
据介绍,这次修订办法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全面清理规范税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了原来《计税办法》设定的资产损失、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的条款内容,将大大减轻个体工商户的办税负担。
记者从滨州市地税部门获悉,对于原先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而言,新《计税办法》将带来明显的减负效应。
但是,由于滨州市绝大部分的个体户是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税,因此,总体来讲,新《计税办法》的实施对滨州市大多数的个体工商户影响不大。
据了解,2014年滨州市个税年收入为66064万元,其中,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610万元,仅占3.95%,所占比例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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