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茂:亟待出台P2P和股权众筹监管细则

2015-07-22 10:02: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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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财经722日讯(记者徐坤)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针对《意见》,鲁网财经记者专访了济南大学金融研究院院长、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孙国茂。 

  互联网金融不会取代传统金融 

  《鲁网财经》:《意见》出台后,对传统金融会是什么影响? 

  孙国茂分析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原因可以发现,互联网金融不仅在一些新型服务领域和消费领域替代了传统金融机构,满足任何大量金融消费者的小微金融消费需求,更重要的是借助互联网平台金融消费活动的供需双方可以在完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完成交易,这就解决了小微金融消费者无法满足传统金融机构要求的信用条件。尽管,从本质上说互联网金融仍属于金融范畴,具有金融内生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但是互联网金融的确与传统金融存在着巨大差别,这种差别在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四个本质特征:去中介化和降低交易成本特征、信息对称特征、长尾需求(传统金融无法触及的碎片化需求)特征和普惠金融特征(可获得性)。 

  显然,仅仅把互联网金融看作是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或者简单说成互联网企业、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务等,并没有理解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意见》提出,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因此,不难理解,互联网金融不可能取代传统金融,如果从产业分工的角度理解,互联网金融只是传统金融的补充。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学者更倾向把互联网金融划归非正规金融或民间金融。事实上,此次《意见》出台前,北京、上海、天津、深圳、浙江、江苏和广东等地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一方面支持和管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在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2013年,山东省人民政府曾经出台金改22,现在看,金改22的很多内容和改革目标可以通过发展互联网金融实现。 

  互联网金融进入规范发展时期 

  鲁网财经》:山东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其它省市相比,有哪些优势和劣势? 

  孙国茂我们通常所说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指第三方支付、P2P(也就是网络信贷)和众筹融资这三种金融业务模式。当然,广义地说,互联网金融还应该包括供应链金融、个人财富管理以及借助互联网平台完成的其他金融服务。去年,济南大学金融研究院完成了《山东省互联网产业发展研究报告》,多位省领导对这份报告作了批示。从目前我们所掌握的资料和数据看,我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远远落后于其他发达省市。20138月,省政府出台了金改22,提出了未来五年我省金融业发展的目标和措施。从本质上说,金改22就是要发展民间金融,通过发展非正规金融来弥补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实体经济需求的不足。互联网金融是最适合民间金融发展的新型金融业态,担遗憾的是金改22恰恰没有对我省互联网金融发展做出规划。目前,北京、上海、天津、深圳、浙江、江苏和广东等地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一方面支持和管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在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鲁网财经》:此前很多P2P公司出现跑路现象,严重影响了行业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已成互联网金融悬梁之剑。您认为互联网金融会不会走到寡头化、会不会金融垄断、对货币政策有什么影响? 

  孙国茂如果没有相关的政策和法规,野蛮生长实属必然,P2P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目前,从国家层面上看,还没有出台相关的监管办法,这导致了P2P行业近年来快速发展和混乱局面。根据网贷之家最新统计数据,截止到20154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已经达到2421家,累计问题平台数量达到602家,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为1819家。在P2P平台数量快速增加的同时,问题平台的数量也在快速增加。今年以来,全国新增加的259家问题平台分布在26个省市(自治区),其中我省新增问题平台数量最多,为59家、占问题平台总数的22.78% 

  从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市场格局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寡头特征十分明显,支付宝一家机构的市场份额接近50%。目前的P2P市场也在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可以看到的结果是,像宜信这样的P2P平台,它的行业优势会越来越突出,最终可能会独霸天下。但是,互联网精神的核心就是开放、共享和去中心化,这意味着,在互联网上形成的市场其实是一个可以无限细分的市场,这一点,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也不例外。一种产品和服务的垄断市场形成了,那么,其他互联网平台还可以寻找新的产品和服务。互联网金融可能会部分地替代传统金融,如第三方支付业务,但是它不会取代传统金融。因为它确实对传统金融形成了互补,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行业的交易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金融对货币政策最大的影响就是加快利率市场化,提高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 

  《鲁网财经》:目前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的速度与监管还不匹配,您认为在加强监管与鼓励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 

  孙国茂本质上说,互联网金融仍然是金融,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是金融就必须监管,全世界还没有那个国家对金融不实行监管的,这是由金融的性质决定的。因为金融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具有虚拟性和风险性。监管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范和规避系统性风险,所以必须监管。问题的关键是怎样监管?加强监管和鼓励发展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而不是矛和盾的关系。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当有别于正规金融和传统金融,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层面的监管规定,提出监管原则。比如对P2P,规定不许建资金池、必须实行实名制、客户资金必须实行第三方托管等,这是底线,不能突破。监管规定形成了,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实施。地方政府会本着互联网金融既要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又不给地方社会带来风险的原则进行监管。 

  亟待出台P2P和股权众筹监管细则 

  《鲁网财经》:通过《意见》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补充完善?  

  孙国茂对于P2P监管细则而言,银监会已经以不同方式向P2P行业传达信息,要求从事P2P网贷业务的机构必须坚守以下原则:一是对应原则,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二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三是明确P2P机构既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是信息中介;四是P2P应该有行业门槛,对从业机构注册资本必须有要求,对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以及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要有资质要求;五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六是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意见》的出台等于向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表明两层意思:一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被纳入最高决策层的决策范畴;二是《意见》出台后,实现金融分业监管的若干细则将会以法律、或行政法律等形式颁布。应当承认,此次出台的《意见》只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因不具有可操作性,不能作为实施细则。要落实《意见》的精神和原则,就必须尽快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如,《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要制度相关监管细则;《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也需要制订相关的监管细则。目前,在《意见》所涵盖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中,除央行出台了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办法并实行牌照管理外,其他业务基本上都没有被纳入监管。我们认为,亟待出台的实施细则是P2P监管细则和股权众筹监管细则。对于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业务而言,可以参照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模式,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监管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管”。 

    

责任编辑:魏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