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意见提速燃煤超低排放

2015-08-26 09:05:00 来源:经济导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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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报讯(记者王伟通讯员王静雯)日前,山东省环保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到 2018年底前,全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和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到天然气燃气轮机组(锅炉)排放标准,逾期不达标的机组(锅炉)将实行停产治理。

  “按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测算,每年能减排烟尘 5.3万吨、二氧化硫30万吨、氮氧化物 46万吨,分别占全省电力的40%、37%和61%,污染物减排效益明显。”据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推广超低排放,严格落实逐步加严的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将倒逼燃煤企业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治理难度大的小型燃煤机组(锅炉),促进转方式调结构。

  据了解,为深化大气污染防治,从2011年开始,山东省探索开展了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已建成 17台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在建超低排放燃煤机组达到 36台。

  《指导意见》制定了超低排放改造的重点任务,对燃煤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在 2015年年底前,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30%以上。2016年年底前,全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50%左右,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 70%左右。2017年年底前,全省 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80%左右,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2018年年底前,全省 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对燃煤锅炉的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在2016年年底前,全省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40%以上。2017年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 80%左右。2018年年底前,全省单台 10蒸吨 /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改造任务。对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要求2015年年底前,除确有必要保留的以外,淘汰城市建成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台 10蒸吨 /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为加快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山东还计划对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锅炉),实行资金奖励、电价补贴、电量鼓励和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等激励政策。如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并通过绩效审核的燃煤机组,在分配年度发电量计划时,给予增加发电小时数奖励。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并通过绩效审核的燃煤机组(锅炉),按全省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的规定核减排污费。

  《指导意见》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超低排放改造和运营,通过委托污染治理、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治污服务,降低企业治污成本,提高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社会化程度。

  上述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透露,超低排放的推进促进了环保产业发展。试点以来,全省环保公司积极开拓省内、外市场,已在多个省(市、区)签订了多项超低排放项目合同。

  2018年底前 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全部完成改造。

责任编辑:刘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