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新规 拿到政府采购合同可贷款

2015-09-12 09:09:00 来源:济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了标,但流动资金紧张周转困难,一向是中小企业业主的“心头病”。为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新出台的《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9月11日起,凡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中小企业,取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均可向具有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资格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业务。

  ●申请范围

  凡政府采购项目,不分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可凭项目合同参与

  ●企业要求

  1.依法合规经营2.信用资质良好3.经营状况良好4.主业突出5.负债适度6.企业主行为规范

  ●担保规定

  融资金额小于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担保

  贷款金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其超过部分可引入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由专业担保机构提供保证

  ●融资利率

  原则上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5倍

 

 

  

责任编辑: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