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全国首个省级涉税价格认定办法
鲁网12月8日讯 (记者 殷会丽)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物价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董金文解读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该《办法》是全国第一个以省级政府名义出台的涉税价格认定办法。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物价部门应税务机关请托,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董金文介绍,早在2010年,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就联合下发文件,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作出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山东省相继在青岛、潍坊等地开展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董金文表示,随着价格与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中涉及到的计税价格确认问题越来越多,山东省出台《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对于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共三十条,分为总则、提出与受理、价格认定、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价格认定一般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工作保障、工作程序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办法》规范的对象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认定机构和税务机关,没有设定任何面向社会的处罚条款。
其中,《办法》第三条明确,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范围是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和其他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财物,具体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价格认定机构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设的机构。第五条明确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的作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经税务机关认可后,作为计税或者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
《办法》第二章对税务机关提出价格认定及价格认定机构受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定。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税收征管过程中,需要对涉税财物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应当向本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协助请求;涉税财物在外地的,承办价格认定机构可提请涉税财物所在地的价格认定机构协助办理。第九条明确了税务机关如何提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办法》第三章规定了价格认定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程序、方法,规范了主要工作环节及作出价格认定结论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第四章对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工作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涉税财物价格异议处理解决机制。
由于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标的物繁杂,价格认定工作比较复杂,《办法》第五章针对涉税标的物的不同情形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认定原则:第二十四条具体规定了房地产、土地、构筑物、设备、车船、大型机械等一般财物价格计算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文物、收藏品、艺术品、书画、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股权、专有技术等特殊财物价格认定办法。
据悉,《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已于2015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