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有异议 可重新认定
鲁网12月8日讯(记者 殷会丽)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记者从会上获悉,如果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
山东省物价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董金文介绍,《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已经于12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第四章规定,当税务机关、纳税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原价格认定机构提出重新认定,也可以直接向结论书中载明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价格认定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复核裁定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纳税人送达结论书。
值得注意的是,价格认定机构对三种情形不再受理,即税务机关已作出纳税决定的;上级价格认定机构已作出价格认定结论的;其他不符合重新认定、符合裁定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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