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地方金融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戴上"紧箍咒"
30日下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条例》将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的范围,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突出了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明确要求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披露制度等,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范围
“由于金融监管缺失和执法手段不足等原因,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等不法现象屡禁不止,侵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副主任石晓介绍,目前山东省金融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急需法律法规的约束规范。《条例》将“一行三局”监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调整的范围,为地方金融服务、发展和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通俗易懂并提示风险
记者注意到,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得到重视,被写进《条例》。例如,在第八条对地方金融组织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了规定,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或文字向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并充分提示风险,未履行如实告知或风险提示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突出对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金融支持
《条例》在金融服务和金融发展部分突出了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体现了金融的普惠性。《条例》第九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业务经营,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二是《条例》第十八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持。
违反《条例》最高可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可追刑责
除了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金融监管作出相关规定外,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条例》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的,民间融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民间足本管理业务的,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街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擅自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监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违反《条例》规定,发布金融类虚假广告,或者利用其他方式做虚假宣传可能引人误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非法集资承诺高收益 媒体发布广告应审核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超出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
此外,《条例》还对媒体发布相关广告作出了明确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依法查验主体的业务资质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及虚假广告的宣传报道。(记者 孔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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