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资协商职工可外请律师
本报济南12月4日电 (记者潘俊强)日前,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条例》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只规定每方至少三名,没有规定上限,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引进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参与工资集体协商。
针对职工方协商代表“不敢谈”的问题,《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参加有关的会议、培训等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企业不得因协商代表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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