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益乳业与其奶站负责人现多起诉讼:争议是否劳动关系
鲁网财经8月5日讯 公司与个人是经济合同还是劳动关系,本该是两者之间最基本的问题。然而,在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得益乳业),原奶站负责人却与其因此引发多起诉讼纠纷。
日前,有读者向鲁网财经反映,围绕着是否为劳动关系的问题,得益乳业淄博多名奶站负责人将其推上了被告席,案子甚至打到了二审程序。
记者了解到,与得益乳业发生该次劳动关系争议的至少有7个奶站负责人,争议内容大致相同,即请求法院认可其与得益乳业之间存有劳动关系。
以曹某某为例。2004年1月至2015年7月,曹某某通过竞标为得益乳业的大化纤、华瑞园奶站配送奶制品。2015年8月10日,曹某某以劳动关系争议为由,向淄博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该委裁决驳回曹某某的仲裁请求。曹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得益乳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某与得益乳业之间签有经济目标责任书,责任书中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条款,并且由第三人作担保,说明曹某某与得益乳业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曹某某所获得的收入实际是得益乳业按照双方之间的协议支付配送费。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故判决驳回了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驳回起诉后,曹某某上诉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其与得益乳业是一份内部承包责任书,且多次提到员工、薪资、工资等内容,显然是劳动关系。且双方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服从各项劳动规则制度,工作接受被上诉人的监督,被上诉人按期支付上诉人报酬,上诉人任职期间不能达到岗位职责要求的,被上诉人有权取消站长资格,上述均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得益乳业辩称,双方签订的经济目标责任状是经济合同性质,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上诉人承担其招聘人员工资,配置自己所有的配送车辆等,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上诉人是经社会公开竞标,中标后签订经济目标责任状或配送协议,缴纳保证金并由第三人担保,无需遵守公司日常考勤等规章制度,在配送过程中享有自主支配权,与我公司投递站长完全不同。同时,上诉人获得的收入是配送费,而非工资。
淄博中院审理认为:因上诉人曹某某与被上诉人得益乳业签订有经济目标责任书,从该经济目标责任书的内容来看,双方仅约定了上诉人曹某某在各年度为被上诉人提供奶制品配送服务的目标、费用承担、配送区域及考核措施,并无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内容。并且上诉人曹某某缴纳了10000元的奶站保证金,同时有第三人为其配送协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此说明上诉人曹某某与被上诉人得益乳业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同时,上诉人曹某某所获得的收入实际是被上诉人得益乳业按照双方签订的经济责任目标责任书支付的配送返利费,不能证明是被上诉人为其发放的职工工资。上诉人所称的遵守得益乳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实际系依据双方之间协议遵守的配送时间和配送流程,是与其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而非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时间、安全管理、工资福利等方面涉及劳动关系的制度,被上诉人得益乳业也并不对上诉人曹某某予以考勤。上诉人曹某某在配送过程中享有自主支配权,与得益乳业之间不具有组织和行为的从属性。综上,淄博中院认为,原审认定曹某某与得益乳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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