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青岛分行经理日均存款指标3000万 不达标解职引争议
鲁网财经9月14日讯 银行营销经理背负存贷指标或许成为一种行规,但这种行规如果使用不当可能涉及违法违规。日前,发生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一起劳动关系纠纷,就因银行经理没有完成下达的存款任务指标,银行试图解除劳动关系而引发争议。
张某某是这起劳动关系争议的主角之一。他于2008年2月到浦发银行青岛分行工作,先后担任公司部经理和支行副行长职务。2011年3月10日,双方签订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3月9日。2013年11月4日,浦发银行青岛分行向张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张某某自2011年3月25日“不能胜任支行副行长岗位工作要求”和“不能胜任给您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张某某认为,浦发银行青岛分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与理由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随后,张某某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被青岛仲裁委驳回。随后张某某起诉到法院,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一审、二审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浦发银行青岛分行在庭审中则认为,张某某存在长期迟到、早退、不在岗的情形,工作态度不积极,2011年、2012年度连续二年考核均为“E级”,且业绩考核指标不达标,综合上述情形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浦发银行青岛分行向法庭提交了银行相关考核通知,张某某的业绩统计表:张某某2011年对公存款日均7435854.74元,2012年对公存款日均2142796元,2013年度全年日均存款余额3245776.24元。
张某某对业绩统计表统计的数额无异议,但称该业绩考核违反了银监会的规定,并提供《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主张浦发银行青岛分行以张某某业绩未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银监会的文件,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浦发银行青岛分行则称张某某的岗位系营销岗位,对其进行业绩考核是通常做法,浦发银行青岛分行综合考虑张某某业绩未达标、工作态度不积极等因素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合法。
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浦发银行青岛分行签订的劳动合同系依法订立,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内张某某的业绩标准为:对公存款业绩达到日均3000万元,合同期内每年年末时点5000万元;双方于2013年5月31日签订《浦发银行青岛分行个银条线营销人员业绩考核协议》,约定届时如张某某三季度日均存款折合全年达到助理理财经理考核标准(即1500万元),则继续留用,否则将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法院称,浦发银行青岛分行制定的业绩考核标准,不仅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于2010年8月5日发出的《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设立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营销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给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与员工个人薪酬及行政职务安排挂钩”的规定,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也违背了双方劳动合同对张某某工作内容的约定,故该业绩考核指标应为无效,浦发银行青岛分行依据该考核指标得出的业绩考核结果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既不符合国家规定,也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法院判决浦发银行青岛分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既然银监会明确了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与员工个人薪酬及行政职务安排挂钩等规定,浦发银行青岛分行是否知情呢?随后记者向浦发银行青岛分行办公室了解情况,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负责这个事的同事在休假,待我向她咨询一下,然后给你回复”。截止到记者发稿时,并没有接到该工作人员的回复。(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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