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涉环境污染 山东三市检察机关提起三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6-12-30 16:1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12月30日讯(记者 罗燕)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获悉,由于生产涉及环境污染,近日,山东省潍坊、烟台、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向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废酸污染环境(图片源自网络)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7月至10月,袁海天、郭承建、宋伟杰、黄志海等人租用寿光市侯镇杨清潭院落使用盐酸加工石子。该四人未办理环评等手续即投入生产,也未对原料池、作业池做必要安全防渗处理,致使盐酸下渗,造成周边土壤及浅层地下水污染。袁春波在明知袁海天等四人无购买盐酸资质及无废酸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多次以个人名义累计向袁海天等四人出售盐酸2000余吨。经鉴定,该处作业坑内的废水pH值为1.04,原料坑内的废水pH值为1.87,废料坑内的废水pH值为0.69,均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研究设计院评估,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期生态修复费用为743.6万元。

   

  废酸污染环境(图片源自网络)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2月至4月,王振殿、马群凯没有办理任何注册、安检、环评等手续擅自从事盐酸清洗长石颗粒项目,在作业过程中产生至少60吨的废酸液。该废酸液被王振殿先储存于厂院北墙外的废水池内,废水池的侧壁和底部均存在裂缝,废水储存于废水池期间存在明显的渗漏迹象,渗漏废水对废水池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经莱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和莱州市环境保护局认定,该废酸液监测pH值小于2,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别方法,属于废物类别为“HW34废酸中代码为900-300-34”的危险废物。后王振殿用水泵将废酸液抽到厂院东墙和西墙外的排水沟,通过排水沟汇入莱州市柞村镇消水庄村北的消水河,对消水河内水体造成污染。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王振殿、马群凯的行为对污染企业附近的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造成污染,因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费共计77.6万元。

   

  废酸污染环境(图片源自网络)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郭峰、刘守前在未办理任何注册、安检、环评等手续和无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租用临沂市蒙阴县常路镇大常路村村民刘少平的院落私自开办电镀加工厂,将未经处置生产废水直接排入院外私挖的渗坑内并外溢。2015年4月,经临沂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废水中的铜、镍指标均明显超过《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超标倍数分别为835倍、24.6倍。2015年6月,经委托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院外东侧渗坑内水样中铜含量为38.5mg/L、镍含量为15.0mg/L,分别超《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76倍、29倍。郭峰、刘守前违法排污行为造成蒙阴县常路镇大常路村西农田耕地、水体被污染,周围土地严重金属化,不再适合耕种,产生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计62.4万余元。

   

  废酸污染环境(图片源自网络)

  上述三起案件当事人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侵权。经三地检察机关调查,辖区内无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责任编辑: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