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属国企员工持股试点:员工持股额原则上不超30%

2017-01-09 08:54:00 来源:经济导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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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月9日讯 近日,山东省属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落地,细则详细规定了参与试点的企业范围、员工持股范围、持股额度、出资方式等内容,管理层及骨干可参与持股,员工持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总股本的30%,这标志着我省员工持股试点改革拉开序幕。目前,试点企业的名单尚在审核确定中。

  哪些员工可持股?

  管理层及骨干可参与单一员工不高于

  与国家试点意见相比,我省对参与试点的企业范围进行了适当放宽,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试点的基础上,对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允许纳入试点。

  在这次改革中,哪些人员可以持股?根据细则,管理层及骨干可参与持股,员工持股总额度原则上不高于改制后企业总股本的30%。

  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但是企业外部董事、监事除外。此外,对企业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业务骨干也可以参与。符合条件的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员工持股总额度原则上不高于改制后企业总股本的30%。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总股本的34%。

  试点企业可根据员工岗位职级和工作贡献,合理确定各层级员工持股份额,适当拉开差距,避免实行福利性质的全员持股或平均持股。符合持股条件的员工,可在份额内自愿选择持股额度,但单一员工持股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改制后企业总股本的1%。

  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如何出资入股?

  以货币出资为主,不得无偿赠与股份

  持股员工可以自然人身份持股,或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载体持有股权。

  鲁网1月9日讯 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同股同权。通过持股载体持有股权的员工,其股东权利应通过持股载体统一行使。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不得承诺持股员工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员工持股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为主。同时,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为持股员工垫资或借款等。此外,不能要求与本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持股员工提供借款或融资帮助。

  股权如何流转?

  持股员工离职,需强制退出

  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

  同时,细则对试点企业提出要求,试点企业应建立员工持股动态调整机制,包括自愿流转机制、强制退出机制以及后续激励机制。

  自愿流转机制上,非上市公司员工所持股份原则上在企业内部股权流通平台封闭运作,持股员工在锁定期满后可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转让给国有股东,但是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企业可预留部分股权用于后续员工激励和新进入人才持股。员工因工作业绩表现良好而晋升或新进入人才符合持股条件的,可自愿选择是否按照相应岗位职级的持股份额增持或新持股权。

  当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公司的,需强制退出,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经济导报)

责任编辑: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