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修改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外资银行在华营商便利度,增强外资银行风险抵御能力,银监会近日发文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四项业务的审批,实行报告制,强化事中和事后动态审慎监管。
银监会将通过监管走访、抽查、检查等措施,严守风险底线,避免监管真空。此外,为进一步清理规范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修改后的办法还删除了关于外资法人银行在申请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时应当提交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规定。
修改后的办法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其中包括,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优化外资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审核程序,对于在同质同类外资银行之间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情形,由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增加关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未来外资银行对外扩张潜在空间将增大,修改后的办法对外资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展释放利好。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外资银行资产占境内银行类机构总资产的1.3%。有业内专家指出,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资产规模等,与外资银行母行自身面临的金融危机后特殊情况以及自身投资决定有关,也与境内一些潜在的投资发展路径未打开有关。此次中外资银行标准统一,外资法人机构对中国境内银行业机构投资规则清晰,为外资银行发展拓展空间。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17年3月,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原则性允许外资法人银行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内认为,此次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就是对上述通知的进一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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