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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四项业务拟取消审批 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统一

2017-12-29 10:12:00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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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2月29日讯 12月28日,银监会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就《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公开征求意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决定》主要从外资法人银行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将有明确法律依据、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统一、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等业务改为报告制等三方面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

  银监会方面表示,修改后的《办法》全面体现了进一步扩大开放、简政放权以及加强审慎监管的理念。业内人士认为,这将对促进我国银行业市场竞争,提高金融业市场效率,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四项业务改审批为报告制

  继今年3月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后,12月28日,银监会再次发布公告,就《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决定》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增加了关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等四项业务的审批,实行报告制。

  三是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优化外资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简化高管资格审核程序,对于同质同类外资银行机构间的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情形,由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3月下发的《通知》中提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以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对此,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关于上述投资入股事项的具体条件和许可程序,需要通过修改规章作出明确规定。为确保上述对外开放措施实施、做好规章衔接,《决定》根据中外一致原则,结合外资法人银行在华经营的实际情况,在《办法》中专门增加一节。一是从“准出”角度对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进行规定;二是从“准入”角度明确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在审核程序上,整合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

  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

  在介绍此次《办法》修改背景时,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积极稳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对《办法》作出修改,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精神。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工作部署,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深化,《决定》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许可流程,提高银行业机构展业的便利性,促进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统一。

  “本次修改办法是监管部门明确相关政策细则、优化投资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政策延续。”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对记者表示,前段时间银监会针对银行业对外开放、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出台了相关政策,并提出推进银行业开放的三个政策方向:一是放宽外国银行商业存在形式选择范围;二是扩大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空间;三是优化监管规则。

  在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看来,我国目前加快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对提高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的活跃度将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对促进我国银行业市场竞争、提高金融业市场效率、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将会发挥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外资银行参与国内金融市场,若监管不善,会导致金融体系风险和调控难度加大、给国内银行业造成冲击等不利影响。“从这方面考虑来看,本次修改《办法》也是针对外资银行参与国内金融市场、完善监管制度、弥补监管短板的必然要求。”吴琦认为。(每经记者 张 祎 每经编辑 姚祥云)

责任编辑:王雅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