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将相应更新设立审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今日将正式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同时发布了实施该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下称“配套规定”)。与此同时,证监会重启内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制度安排:一是推动券商分类管理,支持差异化发展,区分专业类券商和综合类券商,综合类券商股东须具备较高管理水平和风控能力;二是强化穿透核查,厘清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原则禁止理财产品成为券商股东及实控人链条中的任何一环,防止规避监管;三是内外结合实现全程监管,明确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秘是直接责任人,强化内部追责,限制违规股东行使表决权等权利。
配套规定明确了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变动5%股权的申报文件要求,明确了实施股权规定的过渡期安排。综合类券商控股股东暂时达不到资产规模要求的,给予5年的过渡期,5年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不得继续开展质押回购等高风险业务。
责任编辑:赵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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