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动漫产业亟待增强创意 侵权现象不断发生

2013-06-26 08:54:00 来源:大众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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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调研表明,我省动漫产业遭遇“成长烦恼”:普遍创新能力不强,部分企业还处于对他人动漫创意进行简单模仿的层面,创意、资金、人才等因素尚未形成良性互动和互相支撑,针对动漫作品衍生品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不断发生。
  省法院刚刚终审的一则案例颇有说服力。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经授权拥有《哆啦A梦》的名称、标志、设计、肖像、视觉表现和衍生人物形象的促销权和商品权实施许可使用权,不久前,该公司发现,济南某实业公司经销的“Sticker”贴画采用了《哆啦A梦》漫画形象,遂将济南某实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济南某实业公司提起上诉。
  省法院经审理,对双方展开调解工作。在确认构成侵权的基础上,双发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济南某实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着作权商品的行为,并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0元。
  另一则案例虽然没判侵权,但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省动漫业的处境。广东奥飞动漫(002292,股吧)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创作的《铠甲勇士》系列玩具依托《铠甲勇士》电视剧奠定的良好声誉,销售形势较好。公司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玩具爪(裂地)”外观设计专利。不久前,该公司发现,成武某超市正在销售与奥飞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玩具爪(裂地)”相同的产品,遂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该超市赔偿奥飞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省法院二审认为,成武某超市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铁甲勇士-破地爪”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相同的玩具产品。经对比,其主视图极为相似,虽然开关位置设置不同,其他视图也有所区别,但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误认,构成了对奥飞公司专利权的侵犯。但该超市只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且提供了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故超市依法应由其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奥飞公司应向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来索赔,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省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于玉介绍说,动漫创意产业与智力创造及成果的利用和传播密切相关,需要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目前,我省的动漫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和动漫业发达的省份相比,模仿多创新少,侵权多维权少。如何引导我省新兴创意产业提升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应引起相关部门和企业足够的重视。
责任编辑:付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