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确定棚改投融资主体 采取统贷统还方式
为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山东省财政厅日前下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融资计划实施方案》,山东省财金投资有限公司将代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并以省财金公司为投融资主体,采取统贷统还的方式,按需求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全省(不含济南、青岛)棚户区改造建设。
方案中要求,各市、县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棚户区改造筹资情况,自主确定、自愿参与。市、县级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省财金公司按照省政府安排,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进行融资,帮助各级政府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各市政府负责收集筛选辖区内县(市、区)棚户区改造融资项目,统一申报,统一实施,统一偿还。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按照市级模式运作,单独申报、实施、偿还。由省财金公司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投入到各市列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内项目。各市政府统筹安排偿还资金,省财金公司归集资金统一还款。
根据方案,中长期贷款的融资期限一般为10-15年;过桥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年;宽限期均不超过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融资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0%(政策调整除外)。省财金公司每年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
各市政府需制定偿债计划,明确还款来源,建立多渠道的还款机制,将用于还款的财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市财政局要将资金按时汇入省财金公司指定的资金归集账户,由省财金公司统一还款至国家开发银行偿债资金专户。各市政府要设立还款准备金,统筹政府可用财力,安排还款缺口资金。各市政府向省财政厅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若不能按时偿还,同意省财政通过结算扣缴。
对未按要求履行贷款相关协议的市政府,将取消其申请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的资格,并停止执行对相关项目的支持政策。对未按要求履行贷款相关协议的市融资平台,停止对该项目的融资支持,并收回贷款资金。(于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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