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一般建筑最少用50年
22日下午记者从济南市建委获悉,济南市刚刚出台《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实施方案》。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进一步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济南市明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中的质量责任,并建立对其质量责任的追究机制。工程主体结构必须可靠耐久,一般建筑正常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纪念性建筑和重要建筑不得低于100年,切实保障安全、抗震、保温、节能、耐用等性能。同时,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和建材生产供应等单位对工程质量亦应承担终身责任。
同时,推行质量终身责任“两书一牌”制度。严格执行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登记、查询机制。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主体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自2014年12月1日起所有新建项目开工前,参建单位都要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授权书,项目负责人签定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报监督机构审验,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后将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自2014年12月1日起办理竣工备案的工程在建筑物显着位置镶刻永久性铭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否则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在严格质量责任追究方面,将实施建筑质量追溯制度。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规定,转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突出参建主体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按各自职责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进行处理。(王宗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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