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调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放宽支取条件

2015-10-13 09:09:00 来源: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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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网10月12日讯(记者 张雯婷 通讯员 孔进 王晓琳 严文达) 近日,山东省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减轻企业负担。

  《办法》明确界定了保证金缴纳范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指为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促使其预先缴存的专项保证性资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是指采矿权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因开采矿产资源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及伴生地裂缝、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履行的预防和治理义务。采矿权人缴存保证金,提交履约保函、信用证,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保证金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保证金缴存、支取和使用,以及履约保函、信用证的管理工作。同时,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按面积调整为按产量征收,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更加细化、科学、合理,政策激励引导作用更加明确。

  《办法》调整了缴纳时限,将原来的分若干期缴纳改为按年度平均缴纳,增加了缴纳次数,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同时,借鉴国外保证金缴存做法,对银行信誉好的矿山企业,实行以保函或信用证的方式缴纳保证金;以现金缴纳保证金的由财政专户管理改为三方共管银行账户管理。

  《办法》放宽了保证金支取条件,保证金支取由原来治理工程验收后支取改为“随治理,随支取”,支取比例按照治理工程进度确定。同时明确在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治理义务或恢复治理不达标,经地方政府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动支企业保证金用于治理工作,解决了保证金收缴两难的矛盾,大大减少了资金闲置。

  《办法》同时规定,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保证金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保证金缴存、支取和使用管理工作中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了解到,山东省是全国较早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的省份之一。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对增强企业地质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地质环境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自2014年起,在总结全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山东省着手开始保证金制度的修订工作,促进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

责任编辑:刘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