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起山东民办学校教师可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16-01-05 09:39:00 来源:中国山东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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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山东网1月4日讯 (记者 董理) 日前,山东省印发《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6年起,山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四类非盈利民办学校可参保 教师须同时满足仨条件

  记者了解到,《意见》所指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民办普通中小学,其他学校暂不纳入。

  同时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与所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三项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参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待遇计发办法统一 不设立过渡期

  根据《意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退休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待遇计发办法统一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新办法执行,不设立过渡期,不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公办学校教师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任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在公办学校的工作年限,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试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以及被机关事业单位或公办学校录(聘)用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试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因学校终止办学等原因退出教师岗位,或流动到企业工作以及灵活就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责任编辑:殷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