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学校周边不得经营食品摊 小餐饮食品摊贩亮证经营

2016-05-11 10:07:00 来源:济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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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拟为食品小作坊列出“负面清单”,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经营食品摊,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9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夏日炎炎,一些食品小作坊加工出冷冻饮品招揽顾客;一间小小门头房,就号称能生产月子餐、婴儿餐……对这些情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规定。 

  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在食品摊贩的经营区域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在划定区域外,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情况下,可以在城镇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费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查验并留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备案凭证、产品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如实记录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凭证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小餐饮、食品摊贩亮证经营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书等信息。 

  开办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集中生产加工园区管理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制度和档案,查验其登记备案凭证,定期检查其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任编辑:鲁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