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超强度劳动 违章指挥 从业人员有权说不

2016-06-28 08:57:00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27日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强令超强度劳动、冒险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害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企业从业人员超1000人应设安委会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并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修订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领导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档案并予以公告,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学校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课程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课程,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并设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政府新改扩建项目须保持安全距离

  根据修订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和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

  此外,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应当与城镇人口密集区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已建成的项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方案,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

 

  

  

责任编辑: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