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动机进水不赔?山东人保财险单方拒赔被“掌嘴”

2016-07-07 16:52: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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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财经77日讯(记者 徐坤)济南眼下正值雨季,汽车发动机涉水能否得到保险理赔成为备受车主关心的话题。日前,济南市有关法院审理的一则涉水保险纠纷,让车险涉水理赔有了一个参考答案。而保险公司单方声明的拒赔理由,也被法院判决结结实实地掌了嘴。 

  济南市民尹先生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的客户。2014118日,他在中国人保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以及机动车损失保险、玻璃单独破损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合计交纳保费13689.66元。 

  投保后的2014619日,尹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历城区祝舜路与辛祝路交叉口时,突降暴雨。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事故发生后,他及时向中国人保报告了保险事故,经过两个小时的等待后,保险公司回复不能到达现场勘查。无奈,尹先生自行将车拖走,随后,他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中国人保带着他到工业南路华达定损点定损,只定了机油、机滤、空滤三项,合计1000元左右,发动机损坏不赔。 

  尹先生又去中国人保处协商,答复仍然是不赔付。尹先生认为,其在中国人保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报险电话后及时出险,同时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保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随后,他将中国人保起诉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国人保支付车辆损失、鉴定费等保险赔偿金共计22382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中国人保辩称:对事故的真实性无异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尹先生所驾驶的车辆在事故中损失原因为发动机进水,尹先生并没有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因此,中国人保在本次事故中不构成保险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尹先生与中国人保签定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各方均应严格履行,《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约定,因雷击、雹灾、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虽然发动机进水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该事故是因尹先生投保的车辆在路上遭遇暴雨,因暴雨致路面积水使车辆熄火,造成车辆受损。暴雨是造成车辆损失的直接近因,中国人保应当按约进行保险赔偿。遂判决人保财险向尹先生支付车辆损失保险赔偿款221325元,并承担车辆鉴定费2500元和4660元诉讼费。 

  一审判决做出后,中国人保不服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认为,只有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发动机特别损失附加险的机动车,才可以对被保险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以及二次启动损坏等问题进行理赔,尹先生未投保该附加险,因此,中国人保不负赔偿责任。 

  二审本院审理认为,对于双方保险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十项中所约定的“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因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且该条款与合同中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暴雨所致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内容相矛盾,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保险人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说明,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中国人保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未能举证证明在投保时就格式合同中的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尹先生不产生法律效力,中国人保应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赔付,遂驳回了中国人保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魏好勇